为规范公共数据管理工作,推动全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和公共数据共享应用,充分发挥公共数据在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推动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提升政务服务水平和行政效能,日前,扬州市政府印发了《扬州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扬府〔2021〕4号, 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三十条,对公共数据的管理部门职能和公共数据的编目、采集、存储、共享、开放等行为和相关管理活动作了具体规定。《办法》明确了扬州市大数据管理局、市政府信息资源管理中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公共数据管理具体职能。市大数据平台作为全市统一的市级数据共享平台,与省及各县(市、区)互联互通,与各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互联互通,主要包含目录管理系统、共享网站、开放网站等。
《办法》明确,人口、法人单位、电子证照、社会信用、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等基础数据资源目录由市大数据局会同市信息中心、发展改革委、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政务办、市场监管局等部门编制并维护。由多部门共建项目形成的主题数据资源目录由该项目牵头部门编制并维护。市大数据平台能够统一提供基础数据资源服务,县(市、区)不再重复建设。《办法》要求,公共数据采集应当遵循“源头采集、一数一源”的原则,可以通过共享获得的数据,公共管理和部门不得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复采集,不得要求下级单位重复上报。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采集公共数据时应当对所采集数据进行统一规范标识,公民数据应当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唯一标识,法人和其他组织数据应当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作为唯一标识。
《办法》指出,扬州市大数据平台为全市公共数据的共享开放提供通道保障,为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提供数据的抽取、授权、接口管理等相关服务,并支持服务接口、直接交换、文件下载、在线浏览等多种服务方式,满足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应用需求。《办法》强调,公共数据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属于国有资产,扬州市人民政府依法拥有公共数据的所有权。公共管理和服务机构有权申请使用公共数据。公共数据共享开放遵循统一标准、依法采集、全面共享、有序开放、确保安全的原则。
《扬州市公共数据管理办法》从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