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事项
申报材料
法律依据
承诺时限
(工作日)
收费依据
和标准
办事环节
项目
子项目
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审批
申请行政许可必备材料:
⑴《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申请书》一式5份及电子版1份(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⑵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1份(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⑶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复印件1份(需提供原件核对无误);
⑷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审核意见复印件1份(需提供原件核对无误);
⑸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关证明复印件1份(需提供原件核对无误);
⑹保证宗教活动正常开展的情况说明1份(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⑺建设资金证明1份(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以上材料必须齐全且符合形式要求,承办责任人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出具《收件清单》,一式两份,本机关和申请人各执一份。
《宗教事务条例》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令第426号)
6天
不收费
1、受理环节
2、审查环节
3、决定环节
4、送达环节
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外的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审批
⑴《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申请表》一式5份及电子版1份(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⑵拟设立地信教公民的有关情况说明1份(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⑶拟主持宗教活动的宗教教职人员或者符合本宗教规定的其他人员的基本情况及户籍、居民身份和教职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需提供原件核对无误);
⑷拟成立的筹备组织成员的基本情况(原件)、户籍和居民身份证明(属宗教教职人员的,还应当提供教职身份证明)各1份(需提供原件核对无误);
⑸必要的资金证明1份(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⑹拟设立地和拟设立场所的可行性说明各1份(原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以上材料必须齐全且符合形式要求,承办人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出具《收件清单》,一式两份,本机关和申请人各执一份。
《宗教事务条例》 第十三条(国务院令第426号)
9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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