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的规定,维护佛教信徒宗教信仰自由权利和佛教团体、佛教活动场所、佛教文化、佛教教育机构及佛教自养服务事业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密切联系全市佛教徒,起到桥梁与纽带作用,深入调查研究,向党和政府如实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和推动全市佛教界的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法制教育,努力提高信教徒的综合素质,做到爱国爱教,遵纪守法。
三、督导各辖市(区)佛教协会和活动场所,搞好自身建设和内部管理,健全规章制度,树立良好的道风和学风。协调并加强四众弟子的团结,指导和督促精进修学,维护三宝,服务社会。
四、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及上级佛协的有关精神要求,按照《全国汉传佛教实行度牒、僧籍制度办法》,认定本市佛教教职人员。
五、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教制文件的规定,对大型佛教活动做好报批和需要报告的事项。督促指导佛教活动场所的教务管理和教务活动。
六、兴办佛教教育事业,办好佛学院和各类培训班,培养佛教人才,开展佛教文化学术研究;做好佛教史料的搜集、整理工作;保护佛教文物古迹。
七、引导全市佛教徒努力工作,兴办慈善、服务等福利事业,支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
八、开展同海内外佛教界的联谊工作,增进相互了解,加强友好往来。
九、做好上级佛协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