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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常州市司法局外出学习考察活动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 |||||||||||||||||||||||||||||||||||||||||||||||||||||
常州市司法局文件 常司发〔2011〕80号
市局机关各处室: 《常州市司法局外出学习考察活动若干规定(试行)》已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主题词:司法行政学习考察规定通知 常州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1年12月15日印发 共印5份 常州市司法局外出学习考察活动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外出学习考察活动管理,提高学习考察活动实效,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外出学习考察活动包括局工会组织的、律师和公证员协会组织的、机关处室组织的以及其他部门、单位组织的跨省和出国、出境外出学习考察。 第三条外出学习考察活动应本着“务实、高效、精简、节约”的原则,按照定内容、定路线、定时间、定人员、定费用的“五定”要求,有计划地进行。 第四条加强外出计划管理。年初由局工会、律师协会、公证员协会以及各处室制定外出学习考察计划,合理安排考察项目、时间和人数。经审批同意的外出学习考察活动,不得随意改变路线、增加外出人员、增访与外出任务无关的地区、延长在外停留时间。在外学习考察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七天。 第五条统筹安排外出人员。按照工作确需、机率相对均等、适当考虑年龄、资历和工作性质等因素合理安排外出人员。 局工会组织的学习考察活动原则上每年安排一次,安排工会会员参加。 律师协会、公证员协会组织的学习考察活动原则上每年安排一次,以律师和公证员外出为主,适当兼顾机关人员,优先安排处室正职以上人员。 机关处室组织的学习考察活动,以“工作确需,就近安排,实际考察工作”为原则,严格控制学习考察人数、时间和经费,不得假借考察之名公款旅游或变相旅游,考察结束后15日内提交学习考察报告。 其他部门和单位组织的学习考察活动,除经费由组织单位支出外,原则上不安排人员参加。确需参加的,按照机率相对均等原则合理安排。 局指派参加的各级党校、行政学院以及其他党政机关等组织的学习培训,凡列入教学计划的并统一组织的学习考察活动,必须经过审批同意方可参加。 机关人员原则上每年安排一次外出,处室正职以上人员每年外出不得超过两次。 第六条规范外出审批程序。局工会、律师协会、公证员协会组织的学习考察活动,应当填写《市局单位组织学习考察活动审批表》(一式三份),经主办单位提出意见、分管领导同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局长批准。机关处室组织的学习考察活动,应当填写《市局处室组织学习考察活动审批表》(一式三份),经主办处室提出意见、政治部审核、分管领导同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由局长批准。机关人员参加外单位组织的学习考察活动,应当填写《市局机关人员参加学习考察活动审批表》(一式三份),经所在处室提出意见、政治部审核、分管领导同意后,由局长批准。 第七条严格财经纪律。外出学习考察活动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严格按规定列支,严禁计划以外以任何名义擅自组织外出参观考察等活动。凡隐瞒实情,擅自参加或组队到外地参观考察或擅自改变线路、延长日程、增加费用,相关费用责成参与者自负,造成不良影响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责任。 第八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常州市司法局机关学习考察活动暂行规定》(常司办〔2008〕13号)同时废止。 市局单位组织学习考察活动审批表
注:本表一式三份,分别交政治部、办公室、计财处一份。 市局处室组织学习考察活动审批表
注:本表一式三份,分别交政治部、办公室、计财处一份。 市局机关人员参加学习考察活动审批表
注:本表一式三份,分别交政治部、办公室、计财处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