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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提高一至四级革命残疾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 |||||||||
常 州 市 民 政 局 常州市财政局
常民优〔2011〕 4号 常财社〔2011〕40号
关于提高一至四级革命残疾人员 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确定的一级至四级革命残疾人员护理费标准的精神,结合我市2010年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水平,经研究,决定从 一级至四级革命残疾人员护理费由区级民政部门发给,原经费开支渠道解决。
常 州 市 民 政 局 常 州 市 财 政 局 二O
主题词:民政 抚恤 标准 通知 抄报:省民政厅 抄送:金坛市、溧阳市民政局、财政局 常州市民政局办公室 共印3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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