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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关于加强对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个人工商营业执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 |||||||||
各市、县烟草专卖局(公司): 为落实江苏省烟草专卖局、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个人工商营业执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的通知》(苏专管[2004]8号)通知要求,观将有关换、发许可证工作中有关具体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结合正在进行的换证工作迅速贯彻,认真领会文件精神,主动向地方政府汇报,积极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取得联系,做好协调工作。要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大力宣传,向广大零售户做好宣传工件。 二、此次换证只限于持有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炳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个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必须与工商执照—致,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 三、在换证中对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中未含有“卷烟零售”项目的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个人,须领取含有“卷烟零售”项目的工商营业执照。换证结束后,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个人,各级烟草专卖部门要及时收回许可证。 四、新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个人,经当地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符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条件的,由烟草专卖局下发《关于同意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批准函》,申请人持批准函申请领取工商营业执照,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由烟草专卖局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个人须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方可开展卷烟零售业务,各级烟草公司不得给无证户供货!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二月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