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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等项目医保结算编码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
溧阳市医疗保障局、金坛分局、武进分局,市社保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等项目医保结算编码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医保发〔2020〕69号)转发给你们,请按要求统一执行,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按要求执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等项目医保结算临时编码表》中所列编码,不再执行250403091-1、250403092-1编码。 二、按要求执行《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等项目医保结算临时编码表》中所列项目的“医保支付类别”及“备注”规定,不再执行《关于降低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等项目价格的通知》(苏医保发〔2020〕58号)中“医保支付类别”规定。 常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