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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关于印发违规发售烟(卡)客户停供管理办法的通知 | |||||||||
各辖市(区)局(分公司)、市局(公司)各处(室、中心): 现将《常州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零售客户违规发售烟(卡)停供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对照本办法,扎实开展烟(卡)专项整治工作。
常州市烟草专卖局 江苏省烟草公司常州市公司 2019年3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烟草专卖局(公司)零售客户违规发售烟(卡)停供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治理违规发售烟(卡)现象,营造风清气正的社会环境,根据《关于开展烟(卡)问题专项整治的实施方案》(常发〔2019〕3号)、常州市烟(卡)综合治理工作会议精神、《中国烟草总公司江苏省公司卷烟零售客户分档管理办法(试行)》(苏烟销〔2018〕19号),结合本地卷烟市场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违规发售及超额发售烟(卡)行为的处理。 第三条 烟(卡)是指商场、超市、烟酒店等商户出售的用于购买、兑换卷烟的预付卡、提货券。 第四条 适用情形 (一)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认定的违规发售烟(卡)行为的; (二)发售的烟(卡)与烟草公司供货规格、数量明显不符合,超额发卡的; (三)其它违规发售烟(卡)的。 第五条 适用情形的处置 根据烟草部门执法检查或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对违规发售烟(卡)的取证确认和通报,填写《零售客户停供审批表》,从下一个供货周期起,对违规客户停供货源四个订货周期。 第六条 后续处理 违规客户停供货源后,根据烟草局、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后续监管检查情况及商务局等有关部门的意见,确已整改到位的,填写《零售客户停供申请恢复审批表》,在停供期结束后,对客户恢复正常供货。 第七条 处理报备 对违规发售烟(卡)的客户进行停供货源或者恢复供货处理,应在处理结束后及时报江苏省烟草公司卷烟销售管理处、市监察委、市商务局、市局内管办备案。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江苏省烟草公司常州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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