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款业务,促进我省外向型经济持续、健康的发燕尾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交通总行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是指我行为解决出口企业退税款未能及时到帐而出现短期资金困难,在对企业出口退税帐户进行托管的前提下,向出口企业提供的以出口退税应收款作为还款保证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 第三条 本办法是交通银行南京分行办理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必须遵循的原则和规范。 第二章 货款对象和要求 第四条 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的对象为具有法人资格和进出口经营权的贸易企业和有自营进出口权或经批准可享受出口退税政策的生产企业(以下统称“出口企业”)。 第五条 第五条企业申请该项贷款除应符合《贷款通则》及交通银行授信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当地国家税务主管部门和外经贸主管部门等批准,出口企业仅交通银行南京分行开立出口退税专用帐户; (二)经营及财务状况正常,内部管理规范,信用良好。 (三)出口企业获得国税局或省外经贸厅出具的相关退税证明。 第三章 贷款的申请和发放 第六条 申请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的企业一般要向交通银行南京分行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申请书; 2.国家税务局印制的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3.省市国税局的《应退未退税额证实书》或外经贸部门确认退税的证明。 4.交通银行南京分行要求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一般情况下,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的数额,单笔贷款原则上不超过省市国税局核同意的应退未退税额的70%,对与我行合作较好的优质客户,可达90%。 第八条 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的利率,可执行相应的优惠贷款利率。 第九条 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的期限,原则上从企业取得贷款之日起至出口退税兑现时止,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四章 贷款的管理 第十条 为加强交通银行南京分行与省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对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的管理,方便企业申请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贴息,企业在向交通银行南京分行申请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之前,需向省市外经贸主管部门财务处申请备案,交退银行南京分行将定期向省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提供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情况,省市外经贸主管部门督促上述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企业按时还本付息。 第十一条 借款人的退税款应专项用于偿还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自贷款发放之日起到该笔贷款全部偿还完毕之日止,借款人同意由交通银行南京分行监管帐户,未经交通银行南京分行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擅自移该帐户内的款项。 第十二条 退税款进入出口企业的退税帐户后,应立即用于偿还交通银行南京分行贷款,交通银行南京分行有权从该专户直接扣划相应贷款本息;即使该笔出口退税专户托管贷款尚未到期,交通银行南京分行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并有权直接扣划退税专户的款项以偿还贷款。 第十三条 单笔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到期后,若出口退税帐户余额不足,出口企业应及时以其他收入归还交通银行南京分行分支行贷款本息的差额部分。 第十四条 出口企业因特殊情况确需要变更出口退税专用帐户,应向国税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交通银行南京分行出具的原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本息已全部清偿或无托管贷款的相关证明材料,经省市国税部门审核同意,在原《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的“变更登记事项”栏作变更记录并盖章确认。 第十五条 交通银行南京分行公司业务部门应积极与当地国税部门和外经贸主管部门沟通与合作,了解出口退税政策变动情况和出口企业经营情况。 第十六条 对借款人出现的向交通银行南京分行提供出口退税金额不实、不即时返还借款本息等违约行为,一经发现,即采用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提前收贷以及取消其使用新的出口退税帐户托管贷款资格处置办法。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交通银行南京分行及省外经贸厅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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