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级局(公司)、工业公司:
今年是烟草专卖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统一换发年。为稳妥有序地开展许可证换发工作,更好地依法组织烟草专卖品的生产经营,确保烟草行业平稳发展,现将换发许可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发时间、方式和范围
换发许可证工作从2008年12月15日开始,至2009年3月31日结束。换证期限内,截止2008年12月31日尚未换发的2003版许可证继续有效。各类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均属换发范围。国家烟草专卖局及省级烟草专卖局核发许可证的换发通过国家烟草专卖局证件管理信息系统进行;零售许可证的换发通过各省级烟草专卖局的相关专卖证件管理信息系统进行,不得手工处理或模块打印。各省级烟草专卖局的专卖证件管理信息系统要与国家烟草专卖局烟草专卖证件管理信息系统实行互联并通过系统上报相关管理信息。有关系统互联和报送管理信息的要求另行通知。
二、换发许可证的种类、样式和适用范围
本次许可证换发统一使用2008版许可证,新版许可证样式另行公布。2003版许可证自本次许可证统一换发后停止使用。2008版许可证分为4个种类6个样式,分别为:
1.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发证对象为从事烟草专卖品生产、加工业务的企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
2.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发证对象为从事卷烟、雪茄烟批发业务的企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和省级烟草专卖局核发。
3.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经营),发证对象为从事烟叶、复烤烟叶、烟丝、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烟草专用机械经营业务的企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核发。
4.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发证对象为从事烟草专卖品进出口业务、外国烟草制品批发业务、免税烟草制品经营业务、罚没国外烟草制品拍卖和批发业务的企业。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及省级烟草专卖局核发。
5.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发证对象为除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以外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制(合作)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由县级烟草专卖局或地市级烟草专卖局核发。
6.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发证对象为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个体工商户,由县级烟草专卖局或地市级烟草专卖局核发。
三、许可证编号和档案管理
换发2008版许可证时,国家烟草专卖局及省级烟草专卖局核发的许可证继续延用原许可证编号;零售类许可证(包括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个体〉)应争取使用烟草行业统一的专卖管理零售许可证编码规则编号,确有困难的,也可继续延用原零售许可证编号,但应满足国家烟草专卖局联网上报信息的要求。烟草行业专卖管理零售许可证代码共12位,其中,前6位为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第7位为代表零售商户性质的阿拉伯数字1或2(“1”代表个体工商户,“2”代表企业、组织或其他),后5位为流水顺序号。
换发2008版许可证涉及的行政许可文书和卷宗档案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使用烟草专卖许可证行政许可文书及规范卷宗档案管理的通知》(国烟专[2008]31号)的要求归档保管。
四、换证涉及的相关管理问题
1.关于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从事烟草零售业务问题。根据《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1号)第18条的规定,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持有的零售许可证一律收回,不得重新核发。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及其经营场所的认定以工商部门登记为准。
2. 关于租赁经营场所从事烟草零售业务问题。内资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租赁商业企业经营场所从事烟草零售业务,其所租赁经营场所应为内资商业企业的经营场所。
3.关于许可证期限。此次换发许可证不再设定统一的有效期截止日期,各发证机关根据申请日期、经营场所租赁期限等实际情况确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许可证统一换发,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影响面广,各级烟草专卖局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稳妥实施,保证按期完成换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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