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对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
个人工商营业执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的通知
各市、县烟草专卖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进一步整顿、规范我省卷烟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个人的经营行为,加强卷烟市场的监督与管理,促进公平竞争,现就加强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个人工商营业执照、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我省1998年统一换发的1998年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2004年1月1 日至2004年3月31 日均必须换发全国统一新2003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二、此次换证只限于持有有效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工商营业执照的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个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期满后按有关规定重新申领。
三、换领新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个人必须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全,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须持有1998年以后核发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和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换发的新版许可证有效期限自发证日起计算为1-5年。
四、对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中未含有“卷烟零售”顷目的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个人,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清理,符合办照条件的予以办理,不符合条件的应予取缔;对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个人.各级烟草专卖部门要及时收回许可证。
五、对持有临时营业执照申办许可的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个体工商户,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经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发证,其有效期限与临时营业执照期限等同。
六、新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个人必须经当地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持县级以上烟草专卖局批准文件办理工商营业执照,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后由烟草专卖局发放烟萆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个人须持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方可开展巷烟零售业务。
七、在换、发证过程中发现经营假冒烟、走私烟的;超越烟草专卖许可证核定的经营方式、经营范围或者地域范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转借、涂改、变造或者买卖烟草专卖许可证的;使用过期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抗拒烟草专卖行政主营部门和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实施检查的经营户不予换发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八、经营烟草制品军售业务的残疾人、下岗失业人员和享受国家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凭本人有效证件可优先办理换证手续。换、发证中在改策允许的范围内,予以一定的照顾。
2004年3月31日后,无照、元证的经营户不允许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对无工商营业执照、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企业或个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将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予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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