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负责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防治船舶污染、航行安全保障工作;
2、负责授权范围内的海事违法行为调查和海事行政处罚,负责海事行政应诉,负责海事行政执法监督的具体工作;
3、负责辖区水域内禁航区、航道、渡口、交通管制区、锚地、施工作业区、安全作业区等区域的现场安全监督和秩序管理;
4、负责对辖区水域内永久性锚地、临时锚地、安全作业区、船舶调头区、水产养殖区、采砂区以及水上游览、水上体育竞技活动等区域提出初审意见;
5、维护辖区水域内水上游览区、水上体育活动、施工作业、特种船舶的现场通航秩序;
6、审核辖区内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事宜,对相关施工作业船舶进行审核,签发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
7、负责辖区水上巡航工作,对辖区引航安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8、负责辖区内沉船沉物的打捞和碍航物的清除工作,以及航行通告和航行警告的发布工作;
9、负责辖区内非涉外水上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和一次死亡3人以下(不含3人)的事故调查和结案审批工作;
10、办理辖区内到离港船舶的海事签证工作;
11、负责船员服务簿的签注工作,负责辖区船舶签证管理和定期签证的审批;
12、负责辖区内所属内河船舶的船舶登记工作,以及所登记船舶的管理和危管防污方面的法定证书、文书、操作性手册的签发和审批;
13、负责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申报审批及进出口查验工作;
14、实施辖区内港口国监督管理、中国籍船舶的安全检查,以及船舶防污染设备和证书、文书的检查;
15、对辖区内船舶明火作业、排放压舱水、试车试航、船舶修理等在港作业进行报备;
16、负责辖区内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申报审批工作;
17、负责辖区内船舶防污染的现场监督管理和船舶污油水、残油及生活垃圾等接收处理工作的监督管理;
18、审批辖区内码头、装卸点溢油应急计划,港区、码头和船舶溢油应急计划的监督实施,组织和协调区域内排污和溢油(污染危害性物质)10吨(不含10吨)以下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反应和调查处理及结案审批;
19、负责辖区内水域污染监视及船舶拆解的防污染监督工作;
20、负责辖区内从事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码头、液货舱清洗作业人员、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理单位的资质行政报备,审批和监督一般液货船过驳作业;
21、负责辖区内危险品码头作业许可证的会签工作;
22、参与辖区内助航标志调整的审核,并负责辖区内助航标志的监督检查;
23、承担长江常州段水上值班搜救工作,处理海难搜救的日常业务,协助省级搜救中心组织、协调责任区的搜救行动;
24、管理海事规费的征收工作,负责辖区内海事业务的统计上报工作;
25、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