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坛、溧阳市气象局,市局各内设机构、各直属单位,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涉及建设项目审批的气象服务行业中介机构管理,规范中介服务行为,维护服务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推进中介机构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常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管理的工作意见》(常审改〔2014〕1号)文件精神, 结合我市气象部门实际,制定了《气象服务行业涉建中介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气象局
2015年3月10日
气象服务行业涉建中介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实施细则
为加强涉及建设项目审批的气象服务行业中介机构管理,规范中介服务行为,维护服务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推进中介机构诚信体系建设,根据常州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管理的工作意见》(常审改〔2014〕1号)文件精神,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部门职责
常州市气象局为气象服务行业涉建中介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主管部门,具体管理处室为服务与社会管理处(行政服务处),负责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
二、工作目标
按照“市场主导、行业自律、政府监督”的原则,建立健全涉及建设项目审批的中介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促进中介机构诚实守信、规范服务、合理收费、注重质量、提高效率,营造“诚信、透明、务实、高效”中介服务环境。
三、适用范围
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建筑物防雷装置设计图审、建筑物防雷装置施工监督检测、气象灾害评估和气候可行性认证等气象服务行业中介机构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中介机构包括服务单位和中介机构,服务单位是指归属于本行政机关,未实现市场化运作的组织机构,中介机构是指其提供的服务活动已采用市场竞争参与原则的组织机构。
四、管理措施
1、建立登记管理制度。市局管理处室对本市范围内开展涉建气象行业服务的中介机构实行从业信息登记管理,建立机构、执业人员和执业情况信息库,从业信息登记遵循自愿原则,未进行登记的中介机构不得开展涉建中介服务。登记内容包括企业注册信息、企业从业资质信息、从业人员资格信息、开展中介服务情况等(详见附表1和附表2)。
2、建立中介服务行为规范督查机制。市局管理处室以及行政审批服务人员应加强对涉建中介服务行为的指导,对涉建中介机构的承诺时间、收费标准、执业行为、服务质量进行督查,提出规范性意见,促使涉建中介服务压缩办事时限、合理收费标准、提升服务效率,并以一定方式在经营场所向服务对象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3、建立中介服务用户回访制。中介机构开展中介服务,必须向服务用户单位发放《气象服务用户回访表》(见附表3),用户单位填写回访表后由中介机构回收,每季度报送市局管理处室。管理处室应及时对回访表中反应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经核实确认的不良执业行为按照本细则规定处置。
4、建立黑名单制度。加强对中介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中介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市局管理处室结合日常审批工作,及时发现中介机构执业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予以记录,一年中中介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录达到3次以上,将被纳入黑名单,并在市政管办“涉建中介服务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布中介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对被纳入黑名单的中介机构,将依法限制其在我市的执业活动;对严重违规的中介机构,将依法应用资质管理加以惩处。对于服务单位在执业过程中的不良行为,经查实后,将追究当事人和单位负责人的违纪违规责任,并通报批评。
五、不良记录的评判范围
中介机构执业过程中存在以下所列情形的,记录为中介机构“不良执业行为”:
1、基本信息
(1)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与实际执业范围存在不一致的情形;
(2)企业资质、人员资格有弄虚作假的情形;
(3)承诺时限、收费标准等内容未按统一的规范要求设定,服务指南所载信息存在其他瑕疵,或服务指南未按要求在办公场所公示;
(4)合同文本不符合规范要求以及存在其它违反合同法的行为;
(5)业务规范、质量控制、人员管理等制度存在未能按要求健全完善的情形。
2、服务质量
(1)因提供的中介服务存在明显瑕疵被退件两次以上的;
(2)提供的技术服务明显违反技术规范的;
(3)应工作失误,导致编制的技术成果存在严重错误而引发纠纷的;
(4)提供的文件材料有造假,或编造与事实不符的情况的;
(5)没有正当理由,未按承诺时限向委托方提交技术服务成果,影响建设项目审批进展的。
3、职业道德
(1)执业过程对委托方的非法要求不予解释劝导,相反帮助其纠缠审批部门的;
(2)不与委托方签订服务合同的,或签订的服务合同存在明显瑕疵,不利于委托人的,或故意逃避政府监管的;
(3)将审批通过与否、审批时间长短跟服务收费挂钩的,以及其他违反规范收费要求行为的;
(4)同行间串通,实施价格联盟,且拒不整改的,或第二次被查出同类问题的;
(5)未按照明码标价规定进行收费公示的,或者加收未予标明的费用的;
(6)未正确履行告知义务,导致委托方蒙受损失的。
六、工作程序
1、由管理处室和行政审批人员从用户单位回访信息和平时审批工作中关注中介机构的从业行为是否有不良执业行为的情形。
2、发现疑似不良执业行为后,管理处室及时立案调查取证,查证核实后,告知中介机构负责人,并听取该机构的申辩。申辩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口头申辩,管理处室做好记录,由申辩人签字确认。
3、如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管理处室应将不良执业行为进行确认记录,同时做好相关证据、材料的归档工作。如果经过中介机构申辩后,发现有疑点的,应进行补充调查。补充调查后还不能确认的,应记为疑似不良记录留档保存。
4、确认后的不良执业行为记录由管理处室报送市政管办在“涉建中介服务信息平台”上公布,管理处室应责令相关中介机构限期整改。不良记录有效期为1年,自在“涉建中介服务信息平台”上向社会公布之日起计算,期满时自动撤销。疑似不良执业行为记录不进行公布,但一年内有3条疑似记录的,管理处室应重点关注该中介机构,加强监督与管理。
5、一年内不良执业记录达到3条的中介机构,原则上应归入黑名单,由管理处室报局党组裁定,并听取拟处罚中介机构的申辩。申辩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对口头申辩,管理处室应做好记录,由申辩人签字确认。
被归入黑名单的中介机构,由管理处室报送市政管办在“涉建中介服务信息平台”上公布,并按照常审改[2014]1号文的规定,被纳入黑名单期间,限制其在我市涉建项目的中介服务执业活动。对违反相关资质管理规定的,按照资质管理规定处罚。
黑名单有效期为1年,自处理公布之日起计算。期满时,由中介机构向市局提出撤销申请,市局根据申请中介机构整改情况,核准是否注销。
气象服务行业涉建中介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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