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局(分公司)、市局(公司)各处(室、中心):
现将《常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常州市烟草专卖局
2019年7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保护烟草制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国烟专[2017]7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三条 申请人主体资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
(三)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四)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五)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六)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第四条 经营场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无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如住宅(一楼住宅经依法审批且实际改为经营用途的除外)、公寓、商业楼地下室及二楼以上区域(城市综合体、商业街、商场、集贸市场商品展卖区独立店铺除外)、流动摊点、售货车、临时棚舍、仓储场所、无实物商品经营设施的场所等;
(二)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如经营农药、油漆、化肥等对人体有毒有害和易燃易爆商品的场所等;
(三)一个经营地址已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还在有效期内的。
第五条 经营模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利用自动售货机销售烟草制品的;
(二)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烟草专卖品的,含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经营范围是通过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
(三)不能有效识别未成年人,无有效措施限制未成年人购买烟草制品的无人超市、无人商店。
第六条 经营区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一)经营场所位于中、小学校校园内及距离校园出入通道口(含大门、侧门、后门、消防门等出入口)50米范围内的;
(二)经营场所位于党政机关内部的。
前款第一项中小学校周围距离的测量以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正常行走为前提,按照中、小学学校出入口中央至零售点出入口中央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测量中,若遇道路封闭、隔离带、人行道、转盘等,按照符合交通规则就近的通行线路进行测量。
第七条 下列区域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实行总量控制:
(一)以集中交易商品为主的集贸市场(主要指消费品市场,如农副产品市场、日用工业品市场、综合市场等),其中农贸市场设置零售点不超过6个,其他集贸市场设置零售点不超过15个;
(二)居民小区设置零售点不超过10个;
(三)自然村设置零售点不超过5个。
经营场所所属区域的认定以工商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场所”为准。
第八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持证人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改变经营地址至集贸市场、居民小区、自然村内的,不受总量限制。
第九条 在本规定中第六条第(一)项规定范围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再延续,其他在本规定施行前已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市场主体可继续经营并依法延续。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9年8月28日起施行。2008年5月23日常州市烟草专卖局公布施行的《常州市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常烟专〔2008〕3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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