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安监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12月3日
常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领域存在的事故隐患与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发现并排除重大事故隐患,制止和惩处非法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安监总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2〕63号)的文件要求,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举报有关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本办法所称非法行为,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依法取得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负责的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或者行政许可已经失效,继续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违法行为,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行为。
第四条 举报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举报人对其提供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举报人可以通过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对外公布的举报电话或者以书信、电子邮件、传真、走访等方式举报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
第五条 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举报内容应包括以下几项:
(一)被举报企业的详细名称及地址;
(二)存在事故隐患或者非法、违法行为的内容、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等;
(三)相关证据材料或信息;
(四)举报人姓名及有效联系方式。
第六条 举报人举报的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领域的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经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调查属实,将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予以现金奖励:
(一)举报一般事故隐患或者可能导致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非法违法行为的,给予100元至1000元的奖励;
(二)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可能导致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非法违法行为的,给予1000元至1万元的奖励;
(三)举报瞒报、谎报一般事故的,给予3000元至5000元奖励;举报瞒报、谎报较大事故的,给予5000元至1万元奖励;举报瞒报、谎报重大事故的,给予1万元至2万元奖励;举报瞒报、谎报特别重大事故的,给予3万元奖励。
第七条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给予有功的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奖金可以平均分配,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
第八条 负责举报奖励发放的部门应当建立专门的举报奖励档案,记录举报奖励的审核、批准、发放、签收的全过程。
第九条 举报奖励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奖励经费的管理使用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严禁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奖励资金,违反规定的依法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应当在公告截止之日前凭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奖。由于举报人所留联系方式有误造成无法通知或者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放弃领奖权利;能够说明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一条 举报奖励涉及的各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并为其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材料和举报人的有关情况透露或者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第十二条 知悉举报情况的有关人员向被举报对象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惩处的,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举报人受到或可能受到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打击报复者。打击报复举报人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 各辖市、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订本地区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08年2月26日发布的《常州市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常安监〔2008〕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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