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某某
被申请人:江苏省溧阳市烟草专卖局
申请人徐某某不服被申请人江苏省溧阳市烟草专卖局作出的溧烟处〔2020〕第3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变更被申请人作出的溧烟处〔2020〕第3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一条处罚决定,对在溧阳市***号查获的无本地喷码标识的国产真烟以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重新定性并作出罚款决定。
申请人称: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溧烟处〔2020〕第3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一条处罚决定过重,不合理。
二、在新店B烟酒商店存放的卷烟都是国产真烟,在国内是允许流通和销售的。所有卷烟都是从老店A烟酒商店逐步搬运过去的。
三、老店整体搬迁至新店,两个店都是同一个店名。在2020年9月19日被申请人查处前,申请人已向行政审批中心咨询工商营业执照变更流程,已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过程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待营业执照变更后再进行办理。
四、基于整体搬迁的事实和搬迁的特殊性,出于对货物安全考虑(搬店后新店有人值班,老店无人值班),申请人认为新店卷烟等同于老店的卷烟,其行为应该以乱渠道进货处罚更为妥当。
综上,恳请复议机关能考虑申请人行为上的非故意和整体搬迁的实际情况,依法查明事实,作出合理裁决。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其身份证明;2.溧烟处〔2020〕第3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3.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4.搬迁见证人情况说明;5.店铺照片及搬迁公告照片;6.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市场主体住所登记信用承诺书、市场主体依法经营信用承诺书;7.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提供的说明材料。
被申请人称:
一、本案处罚主体适格,事实认定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适用依据正确,处罚结果适当。
(一)职权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第四十六条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嫌疑人和证人;(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依法对违法生产或者经营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第四十七条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可以依法对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进行检查、处理。”
《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地方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案件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询问违法案件当事人以及与违法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二)检查违法案件当事人生产、销售、存储烟草专卖品的场所,依法对违法案件当事人生产、销售、存储的烟草专卖品进行处理;(三)查阅、复制与违法活动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和其他资料;(四)会同有关部门在车站、机场、码头、港口、道路等地对涉嫌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的活动,依法进行检查、处理;(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条规定:“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根据职权法定原则,江苏省溧阳市烟草专卖局有权管辖本辖区的涉烟违法案件,主体适格。
(二)事实认定
2020年9月19日上午,被申请人会同公安执法人员依法对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场所溧阳市A烟酒商店实施检查,检查时申请人徐某某不在场,被申请人当场通知申请人徐某某到场,但徐某某无法到场,电话委托店内人员马某某现场处理。
2020年9月19日上午,被申请人会同公安执法人员依法对溧阳市B烟酒商店实施检查(检查时该处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检查全过程申请人徐某某在场、受委托人俞某在场。
经审理查明:
1.在徐某某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经营场所A烟酒商店中查获的真品国产卷烟人民大会堂(御廷蘭香)1条、娇子(传奇天子)7条、双喜(珍藏)10条、牡丹(软)17.8条、白沙(硬白细支)29条、黄鹤楼(天骄圣地)1条、云烟(9+1大重九)1条、七匹狼(锋芒)1条、黄鹤楼(鄂尔多斯)1.9条、黄鹤楼(硬雪之景)3条、黄鹤楼(软1916)4条、泰山(拂光细支)5条、南京(十二钗中式混合型)7条、红双喜(6毫克)8条、钻石(大好河山)13条、双喜(经典工坊)16条、恒大(全开式烟魁)1条、白沙(硬天天向上细支)6条、黄鹤楼(硬南洋叁号)47条、中华(硬)1条、中华(软)3条、贵烟(北纬27度)5条、黄鹤楼(硬知音)10条、云烟(硬印象烟庄)15条、黄鹤楼(硬满天星)16条、黄金叶(天韵)1条、黄金叶(软小天叶)12条、苁蓉(祥和)2条、钓鱼台(硬景泰蓝94mm)2.9条、南京(佳品)3条、玉溪(软境界)3.5条、云烟(软大重九)4条、七匹狼(雅典)4条、天子(千里江山)10条、苏烟(一品梅)2条、玉溪(硬庄园16支)6条、芙蓉(软橙)19.5条、云烟(神秘花园)40条、南京(九五)0.8条,共计39个品种340.4条卷烟是徐某某从他人处购进,用于店内销售;查获存储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场所B烟酒商店的国产真品卷烟中华(软)59条、苏烟(彩中)20条、双喜(软珍品好日子)8条、红双喜(硬)1条,计4个品种88条条包上有“CZYC320481”溧阳本地喷码标识,但均与徐某某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证号不一致,是徐某某从他人处购进,用于销售。上述共计42个品种428.4条卷烟于2020年9月19日被本局依法查获,无违法所得,违法进货总额141584.58元。徐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
2.徐某某从他人处购进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中华(硬)1条、游泳(软)24条,购进后尚未售出即于2020年9月19日被本局在经营场所依法查获,无违法所得。徐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构成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
3.徐某某从他人处购进无标志外国卷烟555(醇)1条、华天下1条、ESSE(LIGHTS)1条、Marlboro(ICEBLAST)1条、MEVIUS(EXTRALIGHTS 3) 1条计5个品种5条,购进后尚未售出即于2020年9月19日被本局在经营场所依法查获,无违法所得。徐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国函[2000]13号)第二条,构成销售无标志外国卷烟。
4.徐某某从他人处购进专供出口卷烟钓鱼台(黄景泰蓝出口)10条,购进后尚未售出即于2020年9月19日被本局依法在经营场所查获,无违法所得。徐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国函[2000]13号)第二条、《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构成销售专供出口卷烟。
5.徐某某在非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场所B烟酒商店存储卷烟利群(天外天)1条、云烟(黑金刚印象)2条、白沙(硬和天下双中支)4条、白沙(和天下)2条、贵烟(细支国酒香30)4条、冬虫夏草(金)7条、利群(红利)5条、牡丹(蓝中支)30条、苏烟(铂晶)2条、黄金叶(天尊)17条、贵烟(国酒香30)10条、中华(金短支)5条、恒大(烟魁1919)9条、黄鹤楼(硬平安)12条、南京(九五)3条、云烟(小云端)7条、黄金叶(天叶)188条、黄山(硬天都)1条、黄鹤楼(硬天骄圣地)5条、云烟(苁蓉和悦)1条、钓鱼台(84mm细支)2条、黄金叶(乐途)1条、熊猫(硬经典)6条、云烟(百味人生)1条、冬虫夏草(和润)6条、云烟(软大重九)1条、玉溪(中支华叶)2条、黄鹤楼(南洋伍号)3条、云烟(9+1大重九)2条、555(冰炫)3条、云烟(中支金腰带)2条、黄金叶(天叶细支)10条、中华(细支)55条、南京(十二钗薄荷)19条、大前门(短支)12条、黄金叶(黄金中支)47条、云烟(印象)20条、云烟(软礼印象)10条、黄鹤楼(硬峡谷情)19条、黄鹤楼(硬峡谷柔情)9条、南京(软九五)58条、双喜(珍藏)21条、中华(硬)48条、黄鹤楼(硬1916)27条、红双喜(硬)23条、贵烟(跨越)18条、苏烟(五星红杉树)60条、黄金叶(天香细支)36条、苏烟(彩中)140条、南京(雨花石)10条、南京(细支九五)86条、苏烟(沉香)1条、中华(双中支)50条、中华(金中支)93条、中华(软)528条;中华礼盒装7盒(内装有中华(软)1.4条、中华(金中支)0.7条、中华(双中支)0.7条、中华(全开式)0.7条);包装有“非卖品”字样的卷烟黄金叶(天叶)2条、苏烟(金砂2)40条、南京(大观园)30条、黄鹤楼(白盒非卖)19条和20个南京系列礼盒装(细支)及散包(共计有南京(金陵十二钗)2条、苏烟(沉香)2.1条、南京(细支九五)2.1条、南京(大观园爆冰)2条、南京(金陵十二钗混合)2条、南京(细支九五3mg)2.1条、南京(红楼卷)2.1条、南京(大观园)2条、南京(炫赫门)2条、南京(梦都)2条、南京(雨花石)2条、南京(金陵十二钗薄荷)2条)、中南海(清净香免税)2条(条包装上有“专供出口”字样),共计72个品种1864.9条;上述1864.9条卷烟条包上均无本地喷码标识,于2020年9月19日被本局依法查获,无违法所得。徐某某在非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场所存储上述1864.9条卷烟,既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又无法提供在当地购买烟草专卖品的有效证明,经核算上述1864.9条卷烟价值1252225.10元。徐某某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三)执法程序
2020年9月19日,被申请人的执法人员会同公安人员依法出示证件后,在A烟酒商店与B烟酒商店(检查时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实施检查查获各类卷烟,对现场进行勘验并拍照取证。
清点后,经被申请人主管领导批准后,执法人员对查获卷烟采取了先行登记保存及抽样措施。
2020年10月15日,经被申请人负责人批准后,调查人员告知申请人因案情重大、复杂,决定延长调查取证期限。
2020年12月4日,被申请人将检测结果告知当事人。
2021年2月4日向申请人徐某某直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
2021年2月7日申请人提出书面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并提交7组(11份)证据材料,另表示听证会有3名证人会作证。
2021年2月1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直接送达了听证通知书。
2021年2月22日,被申请人张贴《听证公告》。
2021年2月26日,被申请人举行公开听证,申请人及三名证人到场。申请人徐某某在听证过程中提交了7组证据:一是搬迁搬店、办理烟草证的情况说明,调查人员认为:这一份证据只是当事人自己对其搬店、办理证件情况的主观描述;二是办理营业执照的变更手续样表,市场主体依法经营信用承诺书(样式)和市场主体住所登记信用承诺书(样式),调查人员认为:对此份证据只是当事人手写的申请内容,没有相关受理证据,对申请及申请时间存疑;三是当事人徐某某提交了搬迁公告及门头照片打印件共三张,调查人员对其无异议;四是当事人徐某某提交了B烟酒商店新办理的工商营业执照和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调查人员对其无异议;五是当事人徐某某提交了搬运工的联名信;六是当事人当庭提交了微信转账搬运费用截图打印件一份。另外还有3名证人到会作证,调查人员分别对三名证人进行了询问,三名证人搬运的均为打包好的箱子,虽参与了搬运这一活动,不明确搬运具体内容物是什么,不能证明所搬运的就是被我局查获的这批卷烟,也不能证明卷烟为本地购进。
2021年3月29日,被申请人依法作出了溧烟处[2020]第3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3月29日直接送达申请人,妻子谈某签收处罚决定书,4月1日申请人本人再次确认处罚决定书签收情况。
本案调查、审理、处罚、听证均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程序合法。
(四)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无准运证或者超过准运证规定的数量托运或者自运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可以按照查获地省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烟叶平均收购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烟叶,按照市场批发价格的百分之七十收购违法运输的除烟叶外的其他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1目、第4目、第5目:“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处罚的,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和违法所得:1、非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超过5万元或者运输卷烟数量超过100件(每1万支为1件)的;4、非法运输走私烟草专卖品的;5、运输无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关于严厉打击制售假冒商标卷烟活动的通告》第四条“各执法部门查获假冒商标卷烟案件,必须全部收缴其假冒商标卷烟、制假机械、原辅材料,不得罚款放行。没收的假冒商标卷烟依法公开销毁,没收的烟草机械应交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公开销毁”、《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国函[2000]13号)第二条:“凡正常进口的卷烟必须在箱包、条包和盒包上印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免税店经营的卷烟必须有‘中国关税未付’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识;处理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在销售前,必须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箱包和条包上加贴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没收非法进口卷烟’专门标识。无上述标志的外国卷烟、出口倒流国产卷烟,由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销售的烟草制品,并可处其违法经营烟草制品价值20%至50%的罚款,但最高罚款金额不得超过30000元”之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处以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的行政处罚;
2.对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处以违法进货总额141584.58元10%的罚款,计人民币(大写)壹万肆仟壹佰伍拾捌元肆角伍分(小写)14158.45元。(物品处理:先行登记保存的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42个品种428.4条国产真品卷烟予以发还。)
3.对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为,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烟草专卖品,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4.对销售无标志外国卷烟的行为,没收无标志外国卷烟555(醇)1条、华天下1条、ESSE(LIGHTS)1条、Marl boro(ICEBLAST)1条、MEVIUS(EXTRALIGHTS 3) 1条计5个品种5条并公开销毁。
5.对销售专供出口卷烟的行为,没收专供出口卷烟钓鱼台(黄景泰蓝出口)10条并公开销毁。
上述处罚适用法律准确,处罚结果恰当。
二、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的申请理由的答复
申请人徐某某认为B店查获的所有卷烟均为A店中逐步搬过去的,B店正在办理营业执照变更过程中。基于整体搬迁的事实和特殊性,溧烟处〔2020〕第337号行政处罚第一条按照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处罚过重,申请作出更为合理的处罚结果。
被申请人答复:
1.申请人虽提供了日期为2020年9月15日个体工商户变更信息申请书及相关承诺,但均只有申请人签字,未有市场监管部门受理签章信息。案发后申请人于2020年10月9日完成变更经营地址,2020年10月14日获得B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案发2020年9月19日B店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地址变更,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非合法的卷烟经营场所。
2.申请人提供搬店公告,听证会上3名搬运人员陈述了两店货物搬迁情况,但是均不明确搬运的货物为卷烟且为查获的非本地喷码的1864.9条卷烟。申请人提供的微信搬迁费用支付记录显示费用为搬酒款。
因此申请人在非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场所大量存储非本地喷码卷烟,在案件调查及听证过程中未能提供准运证或当地购买的有效证明,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构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认为,溧烟处〔2020〕第337号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得当,处罚适当,故被申请人恳请复议机关查明本案事实,依法驳回申请人的申请,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经审理查明:
截至案发当日,申请人开设A烟酒商店,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开设的B烟酒商店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20年9月19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接举报后会同溧阳公安执法人员对B烟酒商店进行检查,申请人及受委托人俞某在场,现场查获卷烟共计73个品种1952.9条,其中国产卷烟72个品种1950.9条、专供出口卷烟1个品种2条。同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接举报后会同溧阳公安执法人员对A烟酒商店进行检查,申请人不在场,受委托人马某某在场,现场查获卷烟共计46个品种380.4条,其中国产卷烟40个品种365.4条、专供出口卷烟1个品种10条、无标志外国卷烟5个品种5条。2020年9月22日,被申请人对受委托人马某某、俞某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2020年9月23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询问笔录。2020年10月15日,被申请人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该案调查取证期限。2020年10月15日,经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烟草产品质量检验站检测,在A烟酒商店查获的卷烟,中华(硬)1条、游泳(软)24条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其余均为真品卷烟;在B烟酒商店查获的卷烟,黄金叶(天叶)4条、黄金叶(天叶细支)3条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黄鹤楼(白盒非卖)19条为伪劣卷烟,其余均为真品卷烟。2020年12月4日,被申请人再次对申请人进行调查询问,并将《卷烟鉴别检验结果告知书》(溧烟检告〔2020〕第184号)送达申请人,申请人无异议,不要求复检。被申请人另查明,在B烟酒商店查获的国产卷烟中,有4个品种88条卷烟条包上有本地喷码标识,但与申请人持有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号不符,其余国产卷烟均无本地喷码标识。经被申请人核价,申请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人民币141584.58元,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人民币1252225.10元。2021年2月4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溧烟处告〔2020〕第337号)和《听证告知书》(溧烟听告〔2020〕第8号),告知申请人相关违法事实、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以及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2021年2月7日,申请人进行了陈述、申辩,并向被申请人提出书面听证申请。2021年2月1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直接送达了《听证通知书》(溧烟听通〔2021〕第1号)。2021年2月22日,被申请人发布《听证公告》(溧烟听公〔2021〕第1号)。2021年2月26日,被申请人就该案举行了听证,并制作听证笔录。2021年3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了溧烟处〔2020〕第3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存在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销售无标志外国卷烟和销售专供出口卷烟的行为,决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没收的行政处罚。2021年3月3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由申请人之妻谈某代为签收。2021年5月21日,申请人对溧烟处〔2020〕第337号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行政复议申请书;2.溧烟处〔2020〕第3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3.授权委托书、到场通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马某某身份证照片、俞某身份证照片、谈某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照片;4.检查(勘验)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溧烟存通〔2020〕第0004226号-0004230号、第0004157号-0004160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抽样取证物品清单、溧烟存处〔2020〕第337、338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通知书》、查获现场及清点现场照片16张;5.A烟酒商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照片和营业执照照片、B烟酒商店的营业执照信息及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信息查询截图;6.马某某、俞某及申请人询问笔录;7.溧烟延告〔2020〕第4号《延长调查取证期限告知书》;8.卷烟喷码明细表及汇总表、卷烟进货价格确认清单、涉案烟草专卖品计价表、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江苏省烟草公司常州市公司2020年度在销卷烟品规目录、鉴别检验委托书、卷烟鉴别检验报告、溧烟检告〔2020〕第184号《卷烟鉴别检验结果告知书》;9.溧烟处告〔2020〕第33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溧烟听告〔2020〕第8号《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10.陈述申辩记录、听证申请书、溧烟听通〔2021〕第1号《听证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溧烟听公〔2021〕第1号《听证公告》、证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及询问笔录、听证笔录、听证报告;11.申请人提交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情况说明、搬迁见证人签名、市场主体依法经营信用承诺书(样式)复印件、市场主体住所登记信用承诺书(样式)复印件、登记颁证及归档记录表复印件、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复印件、搬迁公告及门头照片打印件、微信转账截图打印件、B烟酒商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本机关认为:
一、被申请人依法具有作出本案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执行《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及本条例的案件,并会同国家有关部门查处烟草专卖品的走私贩私、假冒伪劣行为。”《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江苏省政府第182号令)第五条第(五)项规定:“地方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五)依法查处违反烟草专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案件;”《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12号)第六条规定:“烟草专卖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管辖。”依据上述规定,被申请人依法具有作出本案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程序合法。
被申请人在行政执法程序中依法对涉案现场进行检查取证,制作检查(勘验)笔录,抽样取证,调查询问,依法立案后进一步调查取证,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申请人具体违法事实、理由、依据以及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告知申请人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并听取申请人的陈述申辩意见,组织公开听证,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及时送达申请人,程序符合规定。
三、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部分违法行为适用法律依据有误,定性不准确,处罚不适当。
(一)关于溧烟处〔2020〕第3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行政处罚内容:2020年9月19日案发时,B烟酒商店虽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从已查明事实和证据材料看,该场所是位于市中心的沿街店面房,案发时门头店招醒目,店内柜台齐全,部分酒类等货物已经上架,已形成实际商品展卖场所,具有一般卷烟零售经营场所特征;案件调查过程中,申请人于2020年10月9日办理完成工商营业执照经营地址变更事项,于2020年10月14日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调查中,申请人还提供了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搬迁公告照片、搬迁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证明案发时两家烟酒商店正处于搬迁阶段。结合上述事实和证据可以认定:案发时,申请人正处于搬迁商铺的过程中,其行为主要目的是换址经营;B烟酒商店处于搬迁换址经营的准备阶段,已具备商铺经营的外观特征和展卖条件,并在案发后不久即成功办理营业执照变更和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综上所述,本机关认为,从完整把握相关法律原则、法条精神和有利于行政相对人角度考虑,B烟酒商店不宜认定为仓储场所,申请人的行为不构成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不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项、《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第(四)项之规定进行定性,不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1目、第4目、第5目之规定作出处罚。被申请人作出的溧烟处〔2020〕第3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处罚决定“对无烟草专卖品准运证运输烟草专卖品的行为处以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的行政处罚”适用依据有误,定性不准确、处罚不适当。
(二)关于溧烟处〔2020〕第3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三、四、五项行政处罚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应当在当地的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并接受烟草专卖许可证发证机关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制品。”《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禁止销售专供出口的烟草制品。”《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二条:“凡正常进口的卷烟必须在箱包、条包和盒包上印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免税店经营的卷烟必须有“中国关税未付”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识;处理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在销售前,必须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箱包和条包上加贴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没收非法进口卷烟”专门标识。”之规定,本案中,申请人从他人处回收国产真烟用于销售,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申请人从他人处购进假烟、走私烟,构成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销售无标志外国卷烟、销售专供出口卷烟的行为。上述违法行为有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卷烟鉴别检验报告、卷烟喷码明细表及汇总表等证据证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企业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处以进货总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由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江苏省烟草专卖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没收非法销售的烟草制品,并可处其违法经营烟草制品价值20%至50%的罚款,但最高罚款金额不得超过30000元。”《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第二条规定:“凡正常进口的卷烟必须在箱包、条包和盒包上印有“由中国烟草总公司专卖”字样;免税店经营的卷烟必须有“中国关税未付”和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专门标识;处理没收的非法进口卷烟在销售前,必须有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箱包和条包上加贴由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的“没收非法进口卷烟”专门标识。无上述标志的外国卷烟、出口倒流国产卷烟,由海关、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和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没收。”之规定,被申请人作出的溧烟处〔2020〕第3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二、三、四、五项行政处罚决定,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
另外,被申请人作出的溧烟处〔2020〕第3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违法事实”部分存在日期笔误,本机关在此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
变更被申请人江苏省溧阳市烟草专卖局作出的溧烟处〔2020〕第33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处罚决定,对申请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行为处以违法进货总额1103487.13元10%的罚款,计人民币壹拾壹万零叁佰肆拾捌元柒角壹分(小写:110348.71元)。
2.对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的行为,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烟草专卖品,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中华(硬)1条、游泳(软)24条、黄金叶(天叶)4条、黄金叶(天叶细支)3条、黄鹤楼(白盒非卖)19条计5个品种51条卷烟公开销毁。
3.对销售无标志外国卷烟的行为,没收无标志外国卷烟555(醇)1条、华天下1条、ESSE(LIGHTS)1条、Marl boro(ICEBLAST)1条、MEVIUS(EXTRALIGHTS 3) 1条计5个品种5条并公开销毁。
4.对销售专供出口卷烟的行为,没收专供出口卷烟钓鱼台(黄景泰蓝出口)10条、中南海(清净香免税)2条共计2个品种12条并公开销毁。
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江苏省常州市烟草专卖局
2021年8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