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局(分公司)、市局(公司)各处(室、中心):
为推进依法行政,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现将《常州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常州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常州市烟草专卖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烟草专卖局
2021年8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全系统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工作透明度,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常州市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依法开展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将烟草专卖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结果、监督方式、救济途径等行政执法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保障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救济权、监督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二章 公示公开内容
第一节 事前公示内容
第五条 事前公示主要是公示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事项名称、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信息,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公示行政执法主体时,应主动公示行政机关名称、具体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
第七条 公示行政执法人员时,应主动公示执法人员姓名、岗位、执法证号等信息。
第八条 公示职责权限时,应主动公示行政执法事项、行政执法岗位责任等信息。
第九条 公示行政执法依据时,应主动公示行政执法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信息。
第十条 公示行政执法程序时,应主动公示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程序、期限等信息。
第十一条 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时,应主动公示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等信息。
第十二条 公示救济渠道时,应当明确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的途径、时限、部门等信息。
第十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各单位应当主动公示接受监督举报的部门、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等。
第二节 事中公示内容
第十四条 执法人员进行市场检查、调查取证、文书送达、行政许可等执法活动时应当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向当事人和相关人员表明身份,依法出具行政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 在烟草专卖澳门万博体育网站
窗口设置岗位信息公示牌、服务指南,主动公示工作人员姓名、岗位职责等信息,出示申请材料示范文本,提供办理进度查询、咨询服务。
第三节 事后公示内容
第十六条 各单位“双随机、一公开”检查结果、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公示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包括执法机关、执法对象、执法类别、执法依据、执法结论、执法决定等内容。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息应公示抽查主体、抽查时间、抽查对象、抽查比例、抽查频次、检查日期、检查结果、检查结果公开日期等信息。
第十八条 各单位可以采取信息摘要或者全文公开的方式公开行政执法决定。
采取信息摘要方式公开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公开行政执法决定书的文号、案件名称、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违法事实、法律依据、执法决定、执法主体名称、日期等。
第十九条 行政执法决定书全文公开时,应当隐去下列信息:
(一)法定代表人、行政执法决定相对人(个人)以外的自然人名字;
(二)自然人的家庭住址、身份证号码、通讯方式、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三)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银行账号、动产或者不动产权属证书编号、财产状况等;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隐去的其他信息。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主要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公开后可能影响其他案件调查处理的;
(五)同级人民政府或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认为不适宜公开的其他决定信息;
(六)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不得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公示公开载体
第二十一条 全系统统一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为江苏澳门万博体育网站
网烟草旗舰店,各单位还可以通过地方政府网站、本单位对外网站、新媒体终端、办事大厅公示栏、服务窗口等平台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第四章 公示公开程序
第一节 事前公示程序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要统筹推进行政执法事前公示与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新公布、修改、废止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引起事前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发生变化的,各单位应当自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生效、废止或者部门机构职能调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节 事后公示程序
第二十四条 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执法决定信息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其他依法应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要在作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当地政府有其他规定的,按照政府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行政执法决定信息公开满5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公开满2年的,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
已公开的行政执法决定被依法撤销、确认违法或者要求重新作出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3日内撤回原行政执法决定信息且公开说明理由,并按照本制度要求重新公布相关信息。
第三节 公示机制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当明确专门机构和专门人员负责公示内容的采集、传递、审核、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应当进行内部审核,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对拟公示的信息依法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有误的,应当及时更正。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已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行政执法机关予以更正,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及时作出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单位要加强行政执法信息的统计和分析,建立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于每年1月15日前公开本单位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执行情况由各单位专卖部门会同法规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常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全省系统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苏专管〔2019〕61号)、《江苏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专卖执法设备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专管〔2020〕30号)的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完成执法案卷制作,充分利用执法记录设备、视频监控设施、互联网业务系统等手段,对举报投诉现场处理及后续调查、行政许可、日常市场检查、案件审理等行政执法活动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全面、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 执法人员从事专卖执法记录活动时,应当依据证据规则的有关规定,事先告知行政相对人已开启行政执法记录。
第五条 专卖部门应加强对专卖执法人员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根据《江苏省烟草专卖局专卖执法设备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格案卷、音像资料、记录设备、资料备份等的管理,充分发挥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 记录形式、载体和范围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书记录和音像记录。
文书记录是指以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纸质文件或电子文件形式对行政执法活动进行全过程记录的方式。
音像记录即通过执法记录仪、录音机、照相机、摄像机、现场监控视频等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
第七条 在专卖执法活动时,执法车辆应当配备执法行车记录仪。
执法时,执法人员应当携带执法证件,配备音像设备。
第八条 在进行下列烟草专卖行政执法活动时应当进行全过程记录:
(一)市场检查、案件查办、案件侦办全过程;
(二)行政许可全过程(现场申请、受理、勘查、公示、决定、送达等过程);
(三)案件审理全过程(调查询问与取证、处理、听证、送达等过程);
(四)举报投诉现场处理过程;
(五)涉案物品处理过程(清点、抽样、发还、销毁等过程);
(六)其他需要记录的专卖执法活动。
第三章 记录的主要内容
第一节 举报投诉
第九条 举报投诉的受理:
(一)举报投诉的具体时间、方式;
(二)举报投诉人的基本信息;
(三)举报投诉的具体内容。
记录载体为举报投诉记录表、电话录音、互联网电子记录等。
对举报投诉受理或不予受理等情况应进行书面记录。
当面接受举报投诉的,在征得举报投诉人同意的情况下,可采用同步录音录像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条 举报投诉的调查处理:
(一)自执法活动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的全过程音像记录;
(二)现场收集到的证据记录;
(三)现场调查核实处理情况书面记录。
第二节 行政许可
第十一条 受理环节:
(一)行政许可申请情况;
(二)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情况;
(三)申请人提供的材料情况;
(四)受理或不予受理等情况。
以上内容,可通过书面或互联网(电子邮箱、门户网站、证件办理系统等)电子信息方式记录。
第十二条 现场勘查环节:
(一)自现场勘查活动开始至活动结束的全过程音像记录;
(二)现场勘查的书面记录。
第十三条 审批决定环节:
(一)行政许可审批文书;
(二)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四条 送达环节:
(一)直接送达的,以书面记录为主,由送达人、受送达人或符合法定条件的签收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并载明送达日期;
(二)邮寄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留存邮寄凭证和签收证明或者查询记录;
(三)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行政执法文书的,以音像记录为主,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行政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四)依法采用委托、公告等方式送达行政执法文书的,应对送达过程进行书面记录或通过对外门户网站予以记录。
第十五条 公示环节:
(一)现场公示的记录;
(二)对外公示的记录。
第三节 现场执法检查
第十六条 现场执法检查环节:
(一)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的过程;
(二)对经营、仓储、运输车辆等场所的检查过程;
(三)检查过程的陪同人、见证人、检查人的记录;
(四)现场物品的原始状态、数量及品种;
(五)对现场查获物品的先行登记保存、处理等过程;
(六)现场询问当事人或证人的过程;
(七)对当事人履行相关告知程序的过程;
(八)对当事人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的过程。
对上述内容,应通过配备的执法记录仪全过程记录。需要开具法律文书的,还应同时开具相应的法律文书。
第四节 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立案环节:
本环节以文书记录为主,主要包括立案报告表、不予立案报告表、撤销立案报告表、指定管辖申请书、指定管辖通知书、案件移送记录等。
第十八条 案件调查取证环节:
(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
(二)现场检查,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
(三)抽样的,应制作抽样取证文书;
(四)当事人申请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
(五)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
(六)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
(七)其他需要记录的调查取证内容。
上述第(一)至(四)项,应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九条 审查和决定环节:
本环节以文书记录为主,主要包括以下文书:
(一)法制机构审查文字记录应载明法制机构审查人员、审查意见和建议;
(二)集体讨论应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会议纪要;
(三)负责人审批记录包括负责人签署意见、负责人签名;
(四)决定文书应符合法定格式,充分说明执法处理决定的理由,告知当事人救济途径,引用的法律依据要明确具体。
第二十条 听证环节:
本环节应综合运用文书记录、音像记录,全过程记录听证环节的始末。
(一)听证告知情况的记录,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向相对人告知其有听证的权利;
(二)相对人是否要求听证的记录,应当将当事人通过书面或者口头方式提出听证申请,或放弃听证权的情况予以记录,对于当事人口头申请的,应当当场书面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听证的主要理由以及申请时间等内容,并由当事人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
(三)听证会通知情况的记录,应当在举行听证7日前,将听证时间及地点书面通知当事人并同时报告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四)举行听证现场的记录,应通过音像记录的方式对听证现场全程记录,并制作听证笔录,两者相互印证。
第五节 财物处置
第二十一条 检测环节:
(一)卷烟出入库记录;
(二)卷烟送检委托记录;
(三)检测卷烟余样领回记录;
(四)检测损耗和留样卷烟记录;
(五)留样卷烟发还或销毁记录。
第二十二条 没收环节:
对涉案卷烟的没收记录。
第二十三条 收购环节:
(一)对卷烟收购的审批记录;
(二)收购卷烟的出库、交接记录;
(三)收购卷烟货款的流向记录。
第二十四条 发还环节:
(一)卷烟发还当事人的记录;
(二)卷烟收购款返还当事人的记录。
第二十五条 销毁环节:
本环节应综合运用文本记录、音像记录,全过程记录销毁环节的始末。
(一)销毁卷烟的审批记录;
(二)销毁卷烟的出库记录;
(三)对卷烟进行现场销毁的过程;
(四)卷烟销毁现场相关人员见证的记录。
第四章 记录的主体
第二十六条 具备专卖执法资格并参与到具体执法过程中的专卖执法人员是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体。
第五章 记录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七条 专卖执法人员应当于每日工作结束后通过执法记录仪采集站充电和自动上传视频,并确认存储成功;连续工作或异地执法办案,确实无法及时存储音像记录的,应当在返回单位后24小时内通过执法记录仪采集站上传视频,并确认存储成功。专卖执法人员对执法音像记录进行储存后,要登录执法音视频管理平台,对音像记录进行人工标注命名、填写执法类型、重要程度等信息,对需要长期保存的执法音像记录要及时做好备份,防止覆盖或者丢失。
第二十八条 一般(无争议、纠纷或未形成案件)的市场检查音像记录或者视频监控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6个月。
第二十九条 有争议、纠纷或形成案件的市场检查音像记录或者视频监控记录,应当长期保存。
第三十条 对拟作为案件证据使用的音像记录,执法人员随案件材料一并向案件审理部门移交,并在结案后一周内制作光碟,随案归档,永久保存。
第三十一条 全过程记录的文本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应由专人负责。专卖部门以年度为单位,按照档案管理规定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案卷移交档案部门存档。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专卖部门、法规部门应定期对执法全过程记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通报检查情况,纳入工作考核,确保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记录规范、合法、有效。
第三十三条 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责令其及时纠正,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情节轻微的,予以通报批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予以停职检查、调离岗位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规定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二)故意损坏、删减、修改行政执法文字记录、音像资料、电子数据的;
(三)擅自复制、保存、传播、泄露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
(四)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常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常州市烟草专卖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系统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为,加强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江苏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江苏省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法制审核制度的通知》(苏专法〔2019〕72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常州市各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各单位)依法开展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包含重大行政处罚决定、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及其他重大行政行为的法制审核。
各单位在依法作出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执法决定或行政行为前,应当由本单位法规部门对拟作出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四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是指:
(一)作出罚款二万元以上或者没收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二)作出没收违法运输的烟草专卖品价值五万元以上或者卷烟数量100万支以上,或者没收违法收购的烟叶1000公斤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三)作出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的行政处罚决定的;
(四)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变卖等决定的;
(五)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六)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处罚决定。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许可决定是指:
(一)作出撤回、撤销等决定的;
(二)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许可决定;
(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行政许可决定。
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重大行政行为是指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或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行政行为。
第七条 各单位法规部门负责本单位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
特别重大、复杂、疑难的行政执法决定,经分管领导同意,可以邀请法律顾问共同进行法制审核。
第八条 法规部门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向有关执法人员、当事人等调查情况。
法规部门必要时可以提前介入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前期调查,提供法律意见及法律咨询服务。提前介入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仍应按照程序送审。
第九条 各单位专卖执法部门提请法制审核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行政处罚类文书卷宗、证据材料;
(二)行政许可类文书卷宗、证据材料;
(三)法规部门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法规部门收到专卖执法部门送审的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材料不齐全或法规部门认为需要补充材料的,可以要求专卖执法部门将能够掌握的材料及时补齐,材料齐备之日为受理日。
第十一条 法规部门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法制审核工作。
涉及内容特别重大、复杂、疑难,需要延长审核期限的,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能超过10个工作日,并应向送审部门说明情况和延长时限。
涉及行政许可的法制审核,法规部门应提高效能,尽快完成审核工作。
第十二条 各单位法规部门对行政处罚案件或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进行法制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是否具有管辖权;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四)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规范;
(五)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执行裁量基准是否准确;
(六)程序是否合法规范;
(七)相关文书制作是否合法规范;
(八)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作出移送决定还应审核:移送依据是否合法,案件定性与移送依据是否相符;移送案件所附材料是否合法规范;移送物品、材料等交接程序是否合法规范等内容。
作出变卖等处理决定还应审核:张贴通告、发布公告方式是否适当;其他寻找当事人的方式是否适当;是否符合“采取变卖等处理措施”的条件;处理决定适用依据是否合法、恰当等内容。
第十三条 各单位法规部门对重大行政许可决定进行法制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机关许可权限范围;
(二)申请材料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三)决定依据的事实是否清楚,理由是否充足,证据是否确凿,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四)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规范;
(五)受理、核查等程序是否合法规范;
(六)相关文书制作是否合法规范;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作出撤回、撤销决定还应审核:是否符合适用的法定情形;证据是否充分;是否依法保障当事人的陈述权、申辩权等内容。
第十四条 其他重大行政行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进行法制审核。
第十五条 法规部门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出具以下书面审核意见:
(一)认为权限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和适用依据准确、裁量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审核通过的意见;
(二)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建议补充调查、完善材料;
(三)对定性和适用依据错误,裁量不适当,违反法定程序的,提出纠正意见;
(四)对相关文书不合法不规范的,或者存在其他不合法不规范问题,需要整改的,提出修正或纠正意见;
(五)对违法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建议,或者建议专卖执法部门撤销案件;
(六)对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对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处罚意见;
(八)对重大、复杂案件,建议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标准按照《常州市烟草专卖局重大复杂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试行)》确定;
(九)对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第十六条 法规部门对重大行政许可决定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出具以下书面审核意见:
(一)对申请材料齐全,受理、审查、审批程序合法,资料齐全,符合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条件,拟作出决定正确的,提出审核通过的意见;
(二)对受理、审查、审批程序存在瑕疵,资料不齐全,不符合烟草专卖行政许可条件,拟作出决定不正确的,建议提出纠正、修正、补正意见,并将许可材料退回。
第十七条 法规部门对其他重大行政行为应就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定性、程序、文书及相关材料等方面进行审核,根据实际情况出具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八条 法规部门进行法制审核,应当出具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一份连同案卷材料返回专卖执法部门归档。
第十九条 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专卖执法部门要根据法制审核意见进行整改,整改后重新送审。法规部门对重新送审的应当优先处理、及时审毕。
专卖执法部门对法制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说明理由和依据,经协商讨论仍无法达成共识的,由法规部门报本单位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负责。
专卖执法部门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
法规部门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要求向法规部门报送审核材料的;
(二)拒不配合法规部门调阅相关案卷或其他有关材料的;
(三)不按审核意见进行整改并反馈整改结果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错案、败诉等严重后果的,有关人员责任按以下规定划分:
(一)专卖执法部门对应进行法制审核而未提请审核,或拒不整改导致错案、败诉等严重后果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局、省局、市局规定,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法规部门及法制审核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没有合理合法地提出意见建议导致错案、败诉等严重后果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三)因专卖执法部门的承办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和审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常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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