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局、市局专卖处、法规处、办公室:
为提高执法透明度,加强执法监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现将《常州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烟草专卖局
2020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烟草专卖局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
第一条 为了及时、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全系统行政执法工作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各级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15日前公开本单位上年度行政执法总体情况有关数据,并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和上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条 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包括行政执法数据、行政执法情况说明等内容。行政执法统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行政执法工作经费、执法人数(持有执法证人数、未取得执法证人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行政执法事项的具体实施情况。
第五条 行政执法统计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要认真负责,如实填报,不得瞒报、漏报、多报。
第六条 专卖部门负责进行行政执法数据统计工作,法规部门负责汇总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办公室负责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公示。
第七条 专卖部门要把行政执法统计工作列入本部门常态工作中,法规部门要将行政执法统计年报制度执行情况纳入依法行政年度考核范畴。
第八条 违反本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按本制度的时限和要求公开行政执法统计年报的;
(二)公开的行政执法数据错误、遗漏并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三)篡改、虚构行政执法数据的;
(四)有其他违反本制度行为的。
第九条 本制度由常州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