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气象局,市局各内设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信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水平,落实信访工作责任,扎实做好新形势下信访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常州市气象局信访工作管理办法》,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附件:常州市气象局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常州市气象局
2020年12月10日
常州市气象局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信访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水平,落实信访工作责任,提升信访事项办理质量和效率,推动信访问题及时解决,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信访工作遵循以下原则:属地(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第三条 全面落实信访工作责任制。市局主要负责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分管领域、部门和联系单位的信访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信访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和工作指导。
市局各内设机构和各辖市区气象局是化解信访矛盾和处理信访事项的责任主体,负责所管辖工作范围内和局领导交办的接访、劝返及信访事项办理工作,及时提出信访事项的答复、复查、复核意见,妥善化解信访问题。
第四条 市局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信访工作,依法依规受理本局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并按规定程序和期限处理。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负责接待来访,接收来信,接听来电,接处网上信访事项等。
(二)负责接处上级交办、转办的信访事项。
(三)负责信访事项的登记、转送、交办、督办,以及信访工作台账建立和资料保管工作。
(四)统筹安排局领导及相关内设机构阅信、接访、包案和带案下访等工作。
(五)负责信访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的相关工作。
(六)其他与信访相关的工作。
第五条 市局纪检组和各内设机构负责各自职责内信访事项的受理工作,参与重大复杂涉法、涉诉、重访、群访等信访事项的分析研判和处理工作。
第六条 根据信访工作需要,可聘(邀)请律师、法律顾问参与信访工作。
第二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与受理
第七条 信访渠道包括:常州市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常州市气象局门户网站领导信箱,来电、来信、来访、传真以及上级交办、转送等形式。
第八条 实行信访事项统一登记制度。市局内设机构收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违法违纪举报类事项直接由纪检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应当及时转交市局办公室进行统一登记。市局办公室要严格按规范做好登记工作,填写《常州市气象局信访事项登记表》,逐一记录信访人姓名(名称)、单位、地址、联系方式、问题属地、内容分类、事项情况、主要诉求和有关意见建议等要素。
第九条 市局办公室收到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或者收到交办、转送的信访事项后,可以当场作出是否受理答复的,应当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内设机构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并书面及时送达信访人(信访人姓名、地址不清的除外)。对于不予受理的信访事项,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办理与答复
第十条 对受理的信访事项,市局办公室提出分类处理意见,对需要通过法定途径处理信访诉求事项,按照“法定途径优先”原则,依据中国气象局办公室印发的《气象部门通过法定途径处理信访诉求工作清单(试行)》(气办发〔2019〕5号)规定,提出通过仲裁、申诉、行政复议、诉讼、信息公开等分类处理意见,呈报市局相关领导阅批,交各相关内设机构、直属单位办理,也可视情况直接转信访事项属地气象部门处理。对上级部门交办、转送的重要群众来信、重要信访事项和排查出的突出问题,要报市局主要负责人阅批,提出处理意见;分管领导要包案处理,并督促按规定时限办结。
涉及多个内设机构、直属单位、辖市区气象局的,应当确定一个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会同相关内设机构、直属单位、辖市区气象局共同办理。必要时可召开信访事项协调会,提前对有关事项进行协调。
第十一条 办理信访事项,对当场能够答复的事项,应当立即办理。对需要调查、取证、协调的事项,承办内设机构一般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填写《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经市局领导审定后,统一由市局办公室通过书面等形式送达信访人(信访人姓名、地址不清的除外)。对情况复杂或者取证困难、依据不明确的事项,由承办单位向市局办公室提出申请,经市局领导同意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60日,并由市局办公室将延期理由及时告知信访人。
第十二条 对属于本单位(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由主责(单位)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程序,及时妥善处理。对属于下级气象部门和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应督促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
第十三条 要健全规章制度,信访工作人员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应当遵守群众纪律,秉公办事、清正廉洁、保守秘密、热情周到。
第十四条 信访事项的办理结果,应当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办理结果应在规定办结时限内报局市局办公室。
第十五条 市局办公室要将信访事项的登记、转送、交办环节的办理情况,承办内设机构要将信访事项的受理、告知、答复、送回、回访、核实、督查、督办、复查、复核等各个环节的办理情况,形成档案资料、信访台账等,统一交办公室立卷归档。
第十六条 信访人对基层气象部门出具的处理意见不服,可以向省气象局申请复查、复核。
第四章 督查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将信访工作纳入督查督办范围,由市局办公室对责任单位办理信访案件的措施、进度、效果进行跟踪检查。对反映的突出问题和普遍问题,可以采取专题督办的方式,推动问题及时、有效处理。
对交办、转送的信访事项,存在下列情形,予以督办并提出改进建议:
(一)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期限办理或办结信访事项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三)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四)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五)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第十八条 以依法、及时、就地解决信访问题为导向,建立健全信访工作考核评价机制,将信访工作纳入市局综合考评体系,考核结果作为对单位和领导干部考评的重要参考。对因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或决策失误、推诿责任,造成问题久拖不决、矛盾激化升级,引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或恶性上访等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 各内设机构、各辖市区气象局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信访工作的领导和督查。对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或者未依法办理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各辖市区气象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气象市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下发的《常州市气象局信访工作制度》(常气发〔2015〕41号)同时废止。
附件:1.信访事项电话记录表
2.信访事项登记表
3.信访事项谈话笔录
4.信访事项转办单
5.信访事项程序性受理告知书
6.信访事项实体性受理告知书
7.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
8.信访事项不再受理告知书
9.信访事项延长办理期限告知书
10.信访事项申请复查受理告知书
11.信访事项申请复核受理告知书
12.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
常气发〔2020〕72号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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