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气象局,市局各内设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管理,提高气象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市局制定了《常州市气象局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州市气象局
2018年10月29日
常州市气象局行政执法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气象行政执法工作,提高气象行政执法水平,促进依法行政,保障气象法律、法规、规章在我市的顺利实施,根据《市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万博娱乐彩票官网
行政执法责任制暂行规定》和《常州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的规定,结合本市气象部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全市气象部门不同岗位上的专职和兼职行政执法人员。
第三条 执法人员需参加地方法制机构组织的培训考试,取得行政执法证。行政执法证实行统一管理制度,由市局执法支队统一保管,每次执法活动过程结束后,执法人员须及时把执法证交执法支队保管。执法证除用于执法活动外,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第四条 执法人员需努力提高从事气象行政执法必需的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应以参加培训、自学的方式,学习法律知识,每年学习时间不少于80个学时。
第五条 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活动,需遵守《常州市行政执法程序暂行规定》。
第六条 市局执法支队(市局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负责行政执法活动的组织和管理,行政执法活动需按照年度行政执法计划和随机抽取执法对象、随机抽取执法人员“双随机”工作要求开展,严格按照执法频次开展执法活动,不得随意增减频次。
第七条 执法人员开展行政执法活动,需做到有计划、有记录、有案卷,要落实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做到执法全过程有据可查、有证可考。严格遵守行政执法流程和规范使用行政执法法律文书,执法决定须经市局法制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第八条 执法机构按照“双随机”工作机制,随机抽取的执法人员须服从工作安排参加执法活动,因故不能参加执法活动的,须经分管行政执法工作的局领导批准。
第九条 执法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遵守法律,忠于职守,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实事求是,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柔性执法。
(二)准确理解和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准确理解和执行气象主管机构的决定,维护气象行政执法的公信力。
(三)开展执法检查和调查必须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共同进行,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气象行政执法身份,说明检查和调查的事项,依法收集证据,查清事实真相。依法告知作出行政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
(四)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说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坚持合法合理、充分尊重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平等对待气象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五)按照《气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管理办法》、《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的指导意见》和《常州市气象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的有关规定,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对可以采用多种方式实现气象行政执法目的的,应当避免采用损害当事人权益的方式。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
(六)不得拒绝、推诿和拖延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要求,不得越权干预他人气象行政执法活动,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七)不得泄密,依法保守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八)自觉遵守气象行政执法工作制度,自觉维护社会公德,执行公务着装整洁,仪表端庄,语言文明,严格约束各种职务外活动,杜绝与社会公德相违背的、可能影响公正履行执法职责的不良嗜好。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九)不徇私情,敢于坚持正确的意见,敢于抵制行政管理相对人利用各种社会关系进行说情,本人与气象行政执法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十)清正廉洁,不谋私利。不得索取或变相索取行政管理相对人的财物,不得收受气象行政管理相对人的馈赠,不得接受与气象行政执法工作相关的吃请,不得发表有损单位形象的言论。不得利用工作之便向行政管理相对人推荐防雷装置检测等中介服务机构,谋取个人私利。
(十一)应当自觉接受执法监督、社会监督等各类监督;违法行使气象行政执法职权的,应当主动改正错误,依法承担气象行政执法责任。
第十条 对执法人员实行绩效考核和奖惩制度政策。
第十一条 市局气象灾害防御技术中心(市局执法支队)负责对专职和兼职执法人员相应工作情况的绩效考核。
第十二条 市局定期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对行政执法优秀案卷进行奖励,奖励纳入绩效管理。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原则上回单位用餐,因工作原因无法返回单位用餐的按照公务用餐标准实报实销。离开本行政区到常州市、溧阳市和金坛区开展执法活动,按照公务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兼职执法人员是指专职执法人员以外持有执法资格证的执法人员。
第十五条 执法人员造成执法行为过错的,按照《常州市气象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违反上述第九条第七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市局纪检组进行约谈,责令整改,并与当年绩效考核挂钩。拒不整改的,取消执法资格和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局服务与社会管理处和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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