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气象局,市局各内设机构、直属单位:
根据《江苏省气象局关于推进依法行政建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通知》(苏气发〔2015〕7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就推进依法行政建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一)监管目标
认真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围绕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履行气象部门法定职责,推进气象主管机构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向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加快构建行政监管、信用管理、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促进气象法治建设。
(二)监管原则
1.依法监管。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监管职能,依法依规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气象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2.权责一致。依法厘清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监管职责,法定职责必须为。建立健全监管制度,落实部门的监管责任和管理对象的主体责任。推进与政府部门间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实现资源共享,提高监管合力。
3.联合惩戒。充分发挥信用管理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建立信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实现社会信用信息的综合联动利用,融入政府信用体系建设,加大失信惩戒力度。
4.社会共治。充分发挥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治理,促动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二、监管措施
1.加强安全风险监测防范。根据国家、省和市的部署,加快建立气象灾害风险区域以及易燃易爆、化工粉尘等高危行业领域的安全风险评估指标,建立和完善风险监测预警制度和风险管理防控联动机制。完善防雷、施放气球等安全生产风险警示制度,重点加强对发生事故几率高、损失重大的关键环节的监管。广泛运用大数据技术手段,增强监管的监测和预判能力,对安全生产高风险行为开展跟踪检查和专项整治,提高监管针对性和有效性,防范区域性、行业性和系统性安全风险,逐步实现数据一个库、监管一张网、管理一条线的信息化监管目标。
2.加强日常督查。坚持依法行政,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每年制定年度检查计划,确定重点检查的范围、对象,公布检查的方式方法,检查计划的编制应当广泛听取相对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根据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要求,组织易燃易爆及化工、粉尘等高危行业的企业进行全面自查和督查。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窗口的行政许可推送信息,加强建设项目防雷工程施工和施放气球现场的日常巡查,对重要气象探测设施、危害气象探测环境项目建设、人影机构安全作业等进行重点督查和飞行检查,督促各类组织和个人依法依规依许可要求开展活动。对举报的违反气象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即时组织督查并将最终处理结果反馈举报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气象执法薄弱环节和气象法律法规政策缺陷的,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强化检查工作成果运用。
3.规范随机抽查。建立健全随机抽查制度,制定气象行政执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及时向社会公布。联合安监、城管、公安等部门建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抽查工作机制。统一建立气象服务市场监管对象分类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并进行动态管理。不断提高随机抽查在执法检查中的比重,除线索明显涉嫌气象违法行为直接立案查处的外,分别从监管对象分类名录库和检查人员名录库随机抽取。按照各类抽查对象,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要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各类抽查对象每年抽查比例一般在5%左右,一般抽查频次为一年两次。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可以加大随机抽查力度。对随机抽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惩处,增强市场主体守法的自觉性。抽查情况及查处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4.强化信用监管。依托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建立和完善从事气象业务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立和完善遵纪守法诚信经营“红名单”和经营异常名录、失信“黑名单”公示等制度,纳入政府公共信用信息系统。逐步推进信用记录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全面推行事前信用承诺。事前针对重点领域、重点单位和关键环节,全面推行信用承诺,对违法违规及未履行信用承诺的相对人,应将服务质量差、未全部履行合同、未按时交付等失信信息及时分类录入信用档案。逐步实施事中分类监管。事中根据违法违规失信的性质和社会影响程度,分别采取不同监管措施,对守信者实行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对失信者实行失信处罚等惩戒措施。强化事后联动奖惩。事后加强跟踪检查,与事前承诺约定、事中监管相衔接,实现全过程动态监管,实施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办法,通过推进政府及其部门间建立的信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让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守信者真正得到便利和优惠。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通过教育培训、动态管理、强化指导等手段,对从事气象业务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施信用修复,帮助其重塑信用。
5.严格行政执法。加强履职能力建设。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要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要加大气象行政执法力度,进一步落实气象行政执法队伍的专职人员、经费、编制、装备,强化制度建设,细化行政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执法效能。把责任心强、业务精通的人才选拔到执法岗位上来,明确监管层级,落实监管责任,逐步构建责任到人、执法有序的网格化监管体系。要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实现在线即时监督监测,综合运用移动执法、电子案卷等手段,实现各有所管、各尽其责、信息畅通、集约高效的格局,切实提高执法效能。在检查中发现行政相对人己不具备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条件的,或者组织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不到位的,能整改的,责令限期整改:不能整改或者未按期整改到位的,依法给子行政处罚。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市场主体以及达不到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等强制性标准的市场主体,依法予以撤销、注销相关证件。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气象行政许可的,应当报有权处理机关撤销该行政许可;取得人工影响天气、施放气球、雷电防护等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重视“两法衔接”。搭建“两法衔接”体系。主动与市检察院、市法院、市法制办建立多层次、多渠道的“两法衔接”工作联系,建立气象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晰气象主管机构在案件移送中的权力和义务,主动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逐步形成案件移送和责任追究架构,形成“两法衔接”的有效体系。明确气象部门“两法衔接”的工作重点。确立与气象行政管理密切相关的发布与传播虚假气象信息、破坏探测设施和环境、非法施放气球活动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移送标准,通过“两法衔接”对相对人形成有效威慑和制约,依法保护气象事业发展和维护气象活动的正常秩序。提高衔接工作效率。建立健全重大气象违法犯罪案件的移送程序,确定案件证据收集规则,及时主动协助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获取案件信息工作,提高“两法衔接”工作效率。对于举报的或者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重大气象行政违法行为,执法人员要提高证据意识,及时采取合法有效方式收集和固定证据,适时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罚代刑,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无缝对接。
7.推动行业、企业自律。加强行业组织的建设,加快行业执业质量监管体系建设,建立评级机制和执业检查制度。加强行业组织管理,规范行业组织行为,引导行业组织依法开展活动。制订行业组织监管制度,对行业组织的设立、运行、管理进行系统规范,做到有法可循、违法必究。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推动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鼓励行业协会制定发布产品和服务标准,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增强行业协会参与市场监管的能力,不得对转移到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的事项进行变相审批,不得向企业乱摊派、乱收费。发挥市场专业化组织的监督作用。鼓励发展和支持信用评价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开展对市场主体信用评级,为气象主管机构和社会公众了解市场主体提供参考。健全行业组织管理制度,引导行业组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行业自律的基本架构。强化市场主体的责任。依法公示企业相关信息,提高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透明度,督促企业规范经营行为并承担社会责任,促进企业合法经营。督促企业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编制有效的事故应急预案,切实防范和降低安全生产风险。
8.促进社会共治。推进政务信息公开透明。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通过政务信息公开和社会信息资源共享开放,进一步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提高气象主管机构职能、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为新闻媒体、行业组织、利益相关主体和消费者共同参与对气象活动和市场主体的监督创造条件。拓宽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渠道与方式。充分利用门户网站、网上办事大厅等线上平台,全面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环节和要素,及时公布行政机关职能和权力调整情况,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鼓励社会公众通过互联网、举报电话、投诉信箱等渠道反映服务质量、违法经营等方面的问题,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形成监管合力。充分发挥公众和舆论的监督作用。依法为举报人保密,对社会公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气象主管机构要认真调查核实,及时依法做出处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
三、保障机制
(一)明确监管责任。各级气象主管机构作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法定责任主体,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从事日常监管的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要强化责任意识,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气象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转移后,其法定的管理职责并未取消,仍然承担着指导、监管的职能和责任,市、县级气象局要切实落实好承接下放事项的领导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
(二)完善相关制度建设。按照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气象的要求,加强和改进制度建设,加快构建结构合理、科学高效的配套监管制度体系。根据市场监管实际需要和市场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完善相关制度。梳理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加强后续监管措施涉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积极配合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修订,对需要以气象主管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制修订。对相关行政审批事项逐项制定具体的监管制度,明确监管对象、内容、方式等。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完善政务公开、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等制度,切实提高各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三)完善监管执法体系。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度,及时调整力量加强监管工作队伍,推动事中事后监管重心下移,提升市县级气象主管机构监管能力,着力解决基层工作量增加和监管责任增加但承接能力不足等突出问题,重点解决监管经费财政预算保障问题。主动探索参与综合执法监管机构的合作,推进多部门联合监管、联合执法工作。
(四)强化责任追究。将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纳入对各级气象部门目标管理。综合运用监察审计、专项督查、听证复议、执法监督等方式,加大对气象主管机构不作为、乱作为、以罚代管、以罚代刑、失职渎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对气象主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按强制性标准严格监管执法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对没有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行为而引发系统性风险的,以及长期不能有效制止违法违规行为而引发区域性风险的,要依法追究气象主管机构负责人的责任。因过错,或者机构人员设置不合理、监管责任与能力不匹配,导致监管不到位造成生产安全领域事故的,要倒查追责,做到有案必查,有错必究,有责必追。
常州市气象局
2016年11月21日
事中事后监管的主要对象及内容
一、监管主要对象
防雷减灾管理:防雷设计、施工、检测企事业单位,防雷装置业主;
施放气球安全管理:升放气球单位,业主;
重要气象探测设施建设管理:气象探测设施建设和使用单位;
气象探测设施和环境保护管理: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改扩建设项目及其业主;
气象信息服务管理:从事气象信息服务的组织和个人;
气象技术装备管理:气象专用技术装备(含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生产和使用单位,气象计量器具使用单位;
人工影响天气管理:人工影响天气单位和个人;
气象资料管理: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单位,气象资料使用单位。
二、监管内容
(一)防雷减灾管理
1.安装的雷电灾害防护装置是否符合使用要求;
2.是否无资质或者超越资质许可范围从事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
3.是否在雷电防护装置设计、施工、检测中弄虚作假;
4.是否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挂靠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或者许可文件;
5.是否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6.防雷装置设计是否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擅自施工;
7.防雷装置是否未经当地气象主管机构验收或者未取得验收文件擅自投入使用;
8.申请单位是否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
9.被许可单位是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
10.被许可单位是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设计审核或者竣工验收;
11.防雷工程资质单位承接工程后转包或者违法分包。
(二)施放气球安全管理
1.是否未经批准擅升放、施放气球;
2.是否未按照批准的申请升放、施放气球;
3.是否未按照规定设置识别标志;
4.是否未及时报告施放动态或者系留气球意外脱离时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5.是否在规定的禁止区域内施放气球;
6.申请单位是否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资质认定或者施放活动许可;
7.被许可单位是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
8.被许可单位是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施放活动许可;
9.是否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施放气球资质证》、《施放气球资格证》或者许可文件;
10.是否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
11.是否未取得施放气球资质证从事施放气球活动;
12.是否违反施放气球技术规范和标准;
13.施放气球过程中是否未指定专人值守;
14.是否在安全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现场,或者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三)重要气象探测设施建设管理
1.是否存在未经审查同意,迁建、撤销气象台站的行为;
2.是否存在侵占、损毁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移动气象设施的行为;
3.是否存在新建气象探测设施未遵守国家制定的气象标准、规范、规程;
4.是否存在对未经批准或者虽经批准但未按规定完成对比观测提前拆迁、建设影响气象工作的行为;
5.是否存在开展气象探测活动,未向设区的市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汇交所获得的气象探测资料的行为;
6.是否存在擅自在国防及军事设施、军事敏感区域、尚未对外开放地区和其他涉及国家安全等区域设立的气象探测站(点);
7.是否存在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涉外气象探测站(点);
8.是否存在超出批准布点数设立的涉外气象探测站(点);
9.是否存在涉外气象探测活动对我国正在进行的气象探测工作造成影响的行为;
10.是否存在未经批准变更涉外气象探测地点、项目、时段的行为;
11.涉外气象探测是否存在超过探测期限进行探测活动的行为。
(四)气象探测设施和环境保护管理
1.是否有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采砂(石)、取土、焚烧、放牧等危害气象探测环境活动的行为;
2.是否存在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气象台站建筑、设备和传输设施的行为;
3.是否存在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设置障碍物的行为;
4.是否存在挤占、干扰依法设立的气象无线电台(站)、频率;
5.是否存在设置影响大型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功能的干扰源;
6.是否有在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种植影响气象探测环境和设施的作物、树木的行为;
7.是否存在进入气象台站实施影响气象探测工作的活动。
(五)气象信息服务管理
1.是否存在非法发布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行为;
2.是否存在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使用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的最新气象预报的行为;
3.是否存在传播虚假气象预报的行为;
4.是否存在向社会传播气象预报不注明发布单位名称和发布时间的行为;
5.是否存在擅自更改气象预报内容和结论,引起社会不良反应或造成一定影响的行为;
6.是否存在违反气象信息服务备案规定的行为;
7.是否存在使用的气象资料不是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提供,或者不能证明是其他合法渠道获得的行为;
8.是否存在从事气象信息服务,逾期未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气象主管机构备案的或提供虚假备案材料的行为;
9.是否存在冒用他人名义开展气象信息服务的、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10.是否存在外国组织和个人未经气象主管机构批准,擅自从事气象信息服务活动的行为;
11.是否存在气象信息服务活动中有危害国家安全和国家秘密行为的行为。
(六)气象技术装备管理
1.使用的气象专用技术装备是否符合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技术要求;
2.申请人是否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
3.被许可人是否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
4.是否涂改、伪造、倒卖、出租、出借《气象专用技术装备使用许可证》;
5.是否存在使用的气象探测仪器设备未经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或者省气象主管机构组织检查的,以及计量器具未经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仍在使用的行为。
(七)人工影响天气管理
1.是否编制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
2.是否存在省气象主管机构会同有关飞行管制部门确定以外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地点;
3.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单位是否符合省气象主管机构规定的条件;
4.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是否经省气象主管机构培训、考核合格后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5.利用火箭发射装置等从事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人员名单是否抄送当地公安机关备案;
6.是否存在擅自组织采购作业需要的设备;
7.是否存在非法运输、存储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炮弹、火箭弹的行为;
8.是否存在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使用的高射炮、火箭发射装置未经省气象主管机构年检的,或者使用年检不合格、超过有效期或者报废的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
9.是否存在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
10.是否存在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用于与人工影响天气无关的活动;
11.是否存在未经省气象主管机构批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之间擅自转让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的行为;
12.是否存在违反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规范或者操作规程的行为;
13.是否存在未按照批准的空域和作业时限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的行为;
14.是否存在将人工影响天气作业设备转让给非人工影响天气作业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八)气象资料管理
1.是否存在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对其通过涉外气象探测活动所获取的气象探测资料及其加工产品以任何形式转让、提供给第三方的行为;
2.是否存在向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参加世界气象组织全球和区域交换站点以外的气象资料,未经省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批准的行为;
3.是否存在中外合作各方未与省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签订气象资料保密协议,明确保密义务和责任,在涉外气象探测活动中获取涉及国家秘密气象资料的行为;
4.是否存在向未经批准的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提供气象探测场所和气象资料的行为;
5.是否存在境外组织、机构和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以非法手段收集、窃取气象资料的行为;
6.是否存在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的行为;
7.是否存在将所获得气象资料直接向外分发或用作供外部使用的数据库、产品和服务的一部分,或者间接用作生成它们的基础的行为;
8.是否存在将存放所获得气象资料的局域网与广域网、互联网相连接的行为;
9.是否存在将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单位换算、介质转换或者量度变换后形成的新资料,或者对所获得气象资料进行实质性加工后形成的新资料向外分发的行为;
10.是否存在将所获得的气象资料或者这些气象资料的使用权,向国内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有偿转让的行为;
11.是否存在将通过网络无偿下载的或按公益使用免费获取的气象资料,用于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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