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气象局,市局各内设机构、各直属单位:
为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加强气象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常政办发〔2014〕167号)和《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管理的工作意见》(常审改〔2014〕1号)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文件精神,市局制订了《常州市气象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常州市气象局
2015年9月21日
常州市气象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气象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按照《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常政办发〔2014〕167号)和《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审批中介服务管理的工作意见》(常审改〔2014〕1号)等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全市各级气象部门要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监管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
第三条 市局服务与社会管理处(区县局综合管理科)为气象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责任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日常工作。要建立事中事后监管制度措施,明确监管事项、监管对象、监管内容、监管方式、监管程序、监管措施和处理措施,制订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年度计划并组织执行。
第四条 对取消的气象行政审批事项和气象中介服务事项,要加强监管,坚决落实到位。
第五条 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坚持权力与责任同步下放、调控和监管同步加强、权力下放与能力建设同步推进,加强对承接部门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提升基层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确保规范有序承接。
第六条 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严格按照行政审批流程和职责进行规范管理,建立岗位职责清晰、审批权限明确、工作标准具体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
第七条 落实科学、规范的抽查制度和责任追溯制度,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随机抽查、“飞行检查”和专项督查等方式,提高监管水平。完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健全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及时公开抽查结果。
第八条 加强对气象服务行业的监管,建立气象服务行业中介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充分运用信用管理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积极参与政府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信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
第九条 强化对重点行业防雷装置建设的监管工作,严格执行强制标准。加强对防雷装置施工监督、竣工检测中介服务行业监管,规范防雷装置施工监督、竣工检测服务行为。
第十条 加强对施放气球资质单位的监管,严格进入标准,督促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明确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切实防范和降低安全生产风险,对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单位取消其资质。落实施放气球活动日常监管制度,确保施放气球活动安全、有序开展,对作业场所不合规定、设备与器材不合标准、劳动组织混乱、违章指挥、冒险作业、违法经营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罚,防止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第十一条 培育和规范行业组织,推动行业自律,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推动行业协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其依法开展活动。
第十二条 加强政务信息公开,在政府网站及时公布职能和权力调整情况,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为新闻媒体、行业组织、利益相关主体和广大群众共同参与监督创造条件。
第十三条 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建立权责统一、权威高效的监管执法体制。整合规范监管执法主体,优化执法层级,相对集中执法权,市、县(区)两级综合设置执法队伍,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率,严格执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局服务与社会管理处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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