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截止2021年7月31日,下列电动自行车使用满十年,不得上道路行驶。
附件:1.不得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清单(一)
2.不得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清单(二)
3.不得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清单(三)
4.不得上道路行驶的电动自行车清单(四)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2021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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