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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常州市气象局关于印发《常州市防雷检测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索 引 号:466006359/2021-00022
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通知  组配分类:其他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文件编号:常气发〔2021〕34号 发布机构:常州市气象局
产生日期:2021-06-08 发布日期:2021-06-22 废止日期:有效
内容概述:常州市防雷检测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理办法
常州市气象局关于印发《常州市防雷检测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辖市、区气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

为提高防雷安全监管水平,明确监管职责,根据《常州市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实施方案》和《常州市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工作任务清单(市气象局)》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订《常州市防雷检测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常州市防雷检测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管理办法(试行)

常州市气象局

2021年6月8日

常州市防雷检测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管理办法(试行)

为推进常州市防雷检测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机制,增强防雷检测市场主体诚信意识,提高事中事后监管效能,规范市场秩序,促进防雷检测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常州市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实施方案》和《常州市创建国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工作任务清单(市气象局)》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在常州市行政区域内开展防雷检测业务的防雷检测行业市场主体及其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信用评价、信用监管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防雷检测市场主体包括本市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等经营活动的防雷检测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包括上述市场主体的含有防雷检测能力证明人员和无防雷检测能力证明的其他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形成或者掌握的,能够反映防雷检测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一般包括基本信息、良好信息、警示信息和违法信息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评价,是指由常州市气象局根据“合法、科学、公正、全面、适用”原则,以江苏省、常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的公共信用信息以及江苏省、常州市防雷检测行业信用监管平台归集的信用信息为依据,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评价方法,构建信用评价模型,对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状况进行量化,确定信用等级,并以数值、专用符号或文字形式记录的一种管理活动。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是指运用信用评价结果,对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进行评级,并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的过程。

第六条  按照相关规定使用江苏省气象局和常州市政府信用监管平台,常州市气象部门定期发布或更新在常州市范围内开展防雷检测的市场主体的相关公共信用信息,实现公共信用信息共享。

第七条  防雷检测行业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公示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准确、必要和安全的原则,依法保护防雷检测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八条  全市各级气象部门应当加强对防雷检测行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防雷检测行业信用体系建设整体工作。

第九条  常州市防雷检测行业信用评价从基础信用、政务信用、第三方信用和行业领域信用四个维度,分类编制防雷检测行业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评价标准,确定评价方法,实施信用评价。信用评价指标及权重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  参照《江苏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常州市防雷检测行业评价结果等级划分为:

红名单企业(优秀)——信用优秀,几乎无风险。

经营正常企业(正常)——信用正常,风险较小。

经营异常企业(异常)——信用异常,风险较大。

黑名单企业(较差)——信用较差,风险巨大。

第十一条  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常州市防雷检测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的公开程度和公开范围,可分为如下三类:

(一)完全公开的,遵循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定,通过“信用常州”等信用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

(二)依授权公开的,仅限向被授权的主体披露信用评价结果;

(三)内部使用的,仅限于全市各级气象部门使用,或与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共享使用。

第十二条  全市各级气象部门和相关执法机构依据市场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分级分类监管:

(一)对于信用优秀,几乎无风险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合理降低检查比例和频次,减少对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可2年检查一次;

(二)对于信用正常,风险较小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采用双随机抽查,每年抽查比例小于20%;

(三)对于信用异常,风险较大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每季度跟踪监督1次,每年至少全面检查1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四)对于信用较差,风险巨大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每月跟踪监督1次,每年至少全面检查2次,依法依规实行严管和惩戒。

第十三条  信用承诺纳入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行业信用分类监管的重要依据。

承诺人一般违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常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对外公示,最短公示期为1个月,最长公示期为6个月;严重违诺失信行为信息,纳入常州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对外公示,最短公示期6个月,最长公示期为1年。公示期届满的违诺失信信息不再公示,未履行违诺失信惩戒的除外。

第十四条  对于信用优秀,几乎无风险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分别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在对其办理文化和旅游行业的行政许可事项时可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可适当缩短其行政许可时限。

(二)在其申请各类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和扶持。

(三)在信用便民惠企应用中优先予以推荐。

(四)在气象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奖或大型展览展示、组织保障等活动中,优先予以推荐。

(五)在政府购买涉及防雷检测服务时可优先选择。

(六)鼓励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加大扶持力度,为其市场宣传、业务拓展、职业发展等提供支持。

(七)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第十五条  对于信用异常和信用较差的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可以分别采取以下惩戒性措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从严审核其行政许可申请事项。

(二)通过“信用常州”网和气象局官网进行信用预警公示。

(三)在气象主管部门组织的评优评奖或大型展览展示、组织保障等活动中,暂缓推荐。

(四)国家或地方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第十六条  常州市气象局按照相关规定将市场主体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共享给常州市大数据管理部门、常州市信用主管部门以及开展联合奖惩的相关部门,推动防雷检测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在行政许可、招标投标、政府采购、评优创先、金融服务、资质认定、财政补贴等工作中的广泛应用,促进防雷检测行业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加强信用管理、提升诚信意识。

第十七条  防雷检测行业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对其公共信用信息有异议的,可向常州市气象局提出异议复核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常州市气象局应当在收到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异议复核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信用数据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知市场主体。

第十八条  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后,可以申请信用修复,经审查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不再公示失信信息。

具体失信信息信用修复与异议处理办法,按照《江苏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信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各级气象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常州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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