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局相关部门,市社保中心,市医保局金坛分局、武进分局,溧阳市医保局,全市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推进医用耗材阳光采购的实施意见》(苏医保发〔2019〕55号)、《江苏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全省首轮组团联盟集中采购有关工作的通知》(苏医保发〔2019〕78号)等文件精神,就我市落实全省首轮组团联盟集中采购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及时预付采购资金。市级、金坛、武进医保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要在9月底前,按照省联盟采购中选品种采购总额的30%(详见附表)预付给加盟医疗机构,暂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列支,作为定点医疗机构向生产经营企业支付医用耗材采购款的周转金,专款专用。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在采购协议期结束后三个月内,将预付资金返还医保经办机构。
实行联盟采购医保基金预付属于追加预付,按照医保总额管理有关规定每月向定点医疗机构的基金拨付政策照常执行。
二、实行“结余留用”政策。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在年度医保基金结算及决算时,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规范使用中选品种且完成用量的,因使用中选品种而减少的应由医保统筹基金支出的部分,实行“结余留用”;对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实施按病种(组)结算的,不因使用中选品种降低其医保支付标准。
三、鼓励医疗机构跟标和同类产品价格协同。对未参加联盟招采的联盟医疗机构和联盟之外的其他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可按自愿申报采购量,与生产经营企业按照省联盟采购价格签订相同采购周期的购销协议,协议报所属统筹区医保局(分局)备案,医保经办机构同等落实医保基金预付政策。对省联盟采购未中选品种,医疗机构可根据临床需求适量采购,并要求相关企业做出梯度降价(以中选价托底,逐年下降)承诺,推进同类产品价格协同。
四、加强考核管理。建立省联盟集中采购中标品种采购使用情况月度报送制度,相关医疗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实际采购数量、使用情况、回款情况报送所属统筹区医保局(分局);医保局(分局)对医疗机构是否优先使用中选品种、是否完成中选品种采购任务、是否按合同回款等情况进行统计评估,结果纳入医保基金年度结(决)算考核,对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医疗机构,视情况扣减相应医保结算额度和下一年度预算总额。
附表:常州市省联盟55家医疗机构首轮联盟采购预付基金情况表
常州市医疗保障局
2019年9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表
常州市省联盟55家医疗机构首轮联盟采购
预付基金情况表
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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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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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金额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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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总金额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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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付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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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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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4.33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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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81.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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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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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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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0.3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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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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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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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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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第二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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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5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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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8.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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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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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武进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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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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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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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进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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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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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金坛区人民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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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82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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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0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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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坛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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