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总书记曾提出要减少制度执行的自由裁量空间:“既要有实体性制度又要有程序性制度,既要明确规定应该怎么办又要明确规定违反规定怎么处理,减少制度执行的自由裁量空间,推进党的建设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就是通过完善问责制度,将制度的自由裁量幅度、范围相对缩小、细化、规范,使《条例》在问责的实际操作过程中更加体现科学精准性,这也是回应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的现实需要。
通过进一步细化问责主体精准被问责对象。《条例》第四条着眼分清责任,对不同责任主体的职责作了具体细化规定,避免“责任界限不清晰,无人问责就不问”的情形,促进党的纪律执行到位。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关键在党委、要害在一把手。《条例》第六条压实党组织领导班子的领导责任,明确指出党组织和领导班子要注重从自身找问题、查原因,勇于担当、敢于负责,不得向下级党组织和干部推卸责任。只有各个问责主体齐抓共管才能形成合力。
通过进一步细化问责情形精准被问责类型。《条例》的第七条把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明确为党的问责工作的指导思想,进一步丰富细化问责情形,提出更高更严的标准。将原有的6大类问责情形细化为11大类,涵盖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等各个方面;将“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纳入问责范围,特别是涉及教育医疗、食品药品安全、扶贫脱贫、社会保障等事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修改后的问责情形指向清晰、标准明确,避免不分青红皂白“一锅烩”的泛化简单化问责,使今后的问责工作更加有依可寻,同时也倒逼日常监督工作更加精准有效。
通过进一步明确问责程序精准问责实施路径。要使问责的结果被问责对象、被群众所认可,就必须确保问责过程符合公平、正义的要求。修订后的《条例》增加条数和内容最多的是程序部分,通过从启动、调查、报告、审批、通报等各个环节进行全面规范,保障了问责过程的严肃、精准、谨慎,避免“一拍脑袋就问责,程序措施简单过”的情形,同时也提高了问责主体的公信力和执行力。
在压缩自由裁量空间的同时,新修订的《条例》也考虑到问责的最终目的是要唤醒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而不是要束缚干部手脚,使他们因为担心碰触“高压线”而不作为。因此在强化规范问责、精准问责的同时,明确“可以不予问责或者免于问责”的情形,保护干部工作干事的积极性;明确指出“正确对待被问责干部,对影响期满、表现好的干部,符合条件的,按照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正常使用”,给问责后知错改错、表现好的干部重新创造价值的机会,将变“有错”为“有为”。(李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