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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部门决算公开
发布日期:2017-08-22  浏览次数:  字号:〖

 

2016年度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部门决算公开

第一部分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一)审判法律规定、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的市中级法院管辖和市中级法院认为依法应由本院审判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

(二)审判法律规定的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案件、抗诉案件。

(三)审查处理不服本院和下级法院判决、裁定的各类申诉再审案件,审判依审判监督程序提出再审的案件。

(四)审判由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五)审查申请承认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及申请撤销、承认国际仲裁机构裁决的案件。

(六)对下级法院管辖不明的案件等指定管辖。

(七)监督和指导全市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管理、协调全市法院执行工作。

(八)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依法决定国家赔偿。

(九)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提出意见;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

(十)负责全市法院思想政治、教育培训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管理法官和其他人员;协助管理全市法院的机构编制;负责全市法院的纪检、监察工作。

(十一)管理全市法院的物资装备。

(十二)结合审判工作宣传法制,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

(十三)承办其他应由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情况

(一)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机构26个,分别为:办公室,研究室,组织人事处,宣传教育培训处,基层工作处,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室,司法鉴定处,审管办,立案庭,少年庭,刑一庭,刑二庭,民一庭,民二庭,民三庭,民四庭,民五庭,行政庭,审监庭,执行局,执行裁判庭,速裁审判庭,法警支队,行政装备处,信息技术处。

(二)2016年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算编制范围主要包括:1、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级,为一级预算单位,实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2、常州市审务保障中心,为下属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无对外收费项目,预决算纳入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核算。

三、2016年度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2016年全面依法治国和司法体制改革稳步推进,执法办案也面临着更为复杂的形势,全院干警使出“洪荒之力”多办案、办好案,全年收案14832件,结案12824件,收结案比为101.51%,位列全省第四位,实现了圆满完成审判任务的“弯道超越”。举全院之力完成了大要案审判,践行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推动了全面从严治党在常州的落地生根,取得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推进完成首批员额法官遴选等司法改革基本任务,公平、公正、公开地遴选出了94名员额法官。具体工作情况如下:

1、积极打造平安常州升级版,依法严惩危害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一审审结重大刑事犯罪21件35人。对判处实刑罪犯未执行刑罚进行专项清理,共筛查出150名清理对象并投送监狱服刑,有效维护了司法权威。

2、积极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探索家事审判新程序机制,在“教育、维护、修复”的家事审判理念指导下,少年家事案件调撤率达到了66.06%,少家庭被确定为全国“青少年维权岗”。

3、妥善化解和民生权益息息相关的矛盾纠纷,建立建设工程案件咨询专家库,妥善处理各类房地产纠纷,坚持保障企业合法权益与保障人民群众居住权益并重,统一侵权类纠纷的裁判尺度,指导物业类纠纷化解机制的建立与完善。

4、抓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程中的执法办案工作,全面推进要素式审判方式改革,促进案件繁简分流,全面推进破产案件审理工作实现新跨越,我院的《破产审判“常州探索”》荣获全市“政法工作创新创优奖”。

5、进一步优化知识产权司法与行政“双轨制”保护模式,进一步加强诉中委托各行业协会、行政机关调解模式,与知识产权局共同公布了全市知识产权十大案例。我们还在“中国-以色列常州创新园”设立了巡回审判法庭。

6、推动形成环境公益诉讼新机制,依法妥善审理了全国首例由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和“常外案件”等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进一步完善第三方修复机制,独创由专家证人、当地政府、受污染地群众参与的案件审理方式。

7、不断强化完善人民法庭指导功能,完善法庭联席会议制度和法庭发改案件通报制度,做好人民法庭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试点工作和人民法庭的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工作。重点关注兰陵法庭等四个新设法庭和横林、横山桥两个重设法庭,积极进行沟通协调和业务指导。

8、认真履行司法审查职能,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完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行政审判职能有效延伸,出具的司法建议得到市委主要领导批示,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常州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等方面积极出谋划策。

9、制定了“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实施方案,向“执行难”全面宣战。充分运用强制措施,拘留473人,罚款127.2万元,将34件涉及拒执罪的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审查。常态化开展集中执行活动,在社会公众中形成了广泛影响。探索拆分拍卖、阶段性变卖等网拍新模式,成交总金额5亿元,溢价率达56.89%。

10、更加谨慎、妥善适用保全措施,积极促成当事人协商,减少保全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自动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占受案数的25.1%。协调处理对常州雨润地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高达2亿元的诉前财产保全案件,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申请人申请解除了财产保全。

11、严格落实刑罚执行调控,审结减刑、假释案件4588件,对13件故意不履行财产刑案件裁定不予减刑假释。宽严相济、奖惩相当,将减刑、假释与财产刑履行挂钩,服刑人员的自觉履行率达60%以上,自觉履行标的达1000余万元,为国家挽回了大量财产损失。

12、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司法需求,打造诉讼服务体系升级版。全面深化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积极倡导使用诉讼服务网和诉讼服务热线,网上立案数为去年3倍,接听热线数较去年增长70%。积极调研、推进诉调对接和案件繁简分流工作,因地适宜的推进人民调解室建设。

第二部分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九、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决算表

十、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十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决算表

十二、政府采购支出决算表

共12张表,详见附件。

第三部分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总体情况说明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度收入总计9084.69万元、支出总计9004.26万元。与上年相比,收入减少1094.35万元,降幅10.75%,支出减少1174.78万元,降幅11.54%。减少主要原因是2015年基建项目预算2302.44万元,2016年基建项目87.63万元,同比减少2214.81万元,人员经费同比增加1253.82万元,主要为增人增资。其中:

(一)收入总计9122.47万元。包括:

1、财政拨款收入9084.69万元,为本年度从市级财政部门取得的一般公共预算拨款。同比减少1094.35万元,降幅10.75%,主要原因是基建项目预算同比减少。

2、年初结转和结余37.78万元,为以前年度账面结转资金。

(二)支出总计9122.47万元。包括:

1、一般公共服务支出308.95万元,主要为单位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费239.7万元、办公用房租赁费56.25万元、社会管理创新支出10万元、政法委综合考评各类奖3万元。同比上年增加13.28万元,主要原因是信息系统维护费由于增加了移动办公办案平台终端服务费,同比上年支出增加。

2、公共安全支出7412.28万元,其中,行政运行支出4820.9万元,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支出591.05万元,案件审判支出1761.2万元,案件执行支出150万元(执行、信访专项救助金),“两庭”建设支出(基建项目)85.34万元、其他法院支出3.78万元。支出同比上年减少1399.23万元,降幅15.88%。其中,行政运行支出增加1166.88万元,主要为增人增资人员经费增加;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支出减少155.6万元,主要为至年底未实际支付的2016年四季度物业管理费44.48万元按财政权责发生制暂列财政结转资金未列当年支出核算,2016年会议费财政纳入行政运行科目核算同比减少24.3万元,行政执法办案专项经费同比减少51.38万元,办案业务费同比减少35.44万元;案件审判支出减少197.19万元,主要为交通工具运行维护费减少56万元,信息网络设备购置减少141.19万元;案件执行支出与上年持平;“两庭”建设支出同比减少了2217.1万元,主要为2015年财政拨付综合审判办公大楼维改工程2000万元、固定刑场工程290.44万元、机械停车位设计费12万元,而2016年仅支出固定刑场道路补偿及给水工程款85.34万元;其他法院支出同比增加3.78万元,为固定刑场给水工程支出。

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460.77万元,为我院离退休人员(53人)工资及福利支出。同比增加50.67万元,主要为2016年增加3人及调整工资标准。

4、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204.33万元,为我院按市统一规定比例缴纳的机关及事业人员医疗保障支出。同比增加37.54万元,主要为增人及调整工资标准相应增加社会保障缴费。

5、住房保障支出617.93万元,为我院按市统一规定比例缴纳的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新职工购房补贴、老职工提租补贴等支出。同比增加122.95万元,主要为工资基数调整及增人调增。

6、年末结转和结余118.21万元,为结转下年的项目支出结转,其中80.42万元为政府采购当年未支付完毕需结转下年支付的结余资金。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年收入合计9084.69万元,全部为财政拨款收入。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年支出合计9004.2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6103.94万元(人员经费支出5494.35万元、日常公用经费支出609.59万元),占67.79%;项目支出2900.32万元,为我院完成审判业务所发生的专项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1710.52万元,基本建设支出85.34万元,其他资本性支出1104.46元),占32.21%。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总决算9084.69万元,与上年相比减少1094.35万元,降幅10.75%;支出总决算9004.26万元,与上年相比减少1174.78万元,降幅11.54%。主要原因是2015年财政追加了基建项目资金2302.44万元。

五、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的是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的财政拨款支出的总体情况,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9004.26万元,无政府性基金预算的财政拨款支出。与上年相比,财政拨款支出减少1174.78万元,降幅11.54%,主要原因是基建项目支出同比减少。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7429.54万元,支出决算为9004.2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21.19%。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的主要原因是增人增资追加人员经费、基建项目经费未纳入年初预算而以当年专项资金指标下达、以及部分项目调整所致。其中:

(一)一般公共服务类

其他共产党事务支出(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年初预算304.34万元,支出决算为308.95万元,完成年度预算的101.51%。其中,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费支出239.7万元,年初预算248.09万元,完成预算的96.62%;租赁费支出56.25万元,年初预算56.25万元,完成预算的100%,社会管理创新奖支出10万元,年初无预算当年下达,主要用于信息网络设备购置。政法委拨创新创优等奖励金3万元,年初无预算当年下达,用于弥补当年一般行政管理事务支出。

(二)公共安全类

1、法院(款)行政运行(项)。年初预算为3403.45万元,支出决算为4820.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41.65%。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原因为年度增人增资及工资标准调增造成人员经费增加。

2、法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年初预算为669.62万元,支出决算为591.0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88.27%。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原因为物业管理费年初预算225万元,实际当年支出176.48万元,至年底暂未支付的四季度物业费44.48万元列年末结转。

3、法院(款)案件审判(项)。年初预算为1862.72万元,支出决算为1761.2万元,决算比预算少101.52万元,占年初预算的94.55%。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原因为交通工具运行维护费年初预算98万元、实际支出52万元,差旅费年初预算200万元、实际支出129万元。

4、法院(款)案件执行(项)。年初预算为150万元,支出决算为150万元。其中,信访补助支出50万元、执行救助支出100万元。

5、法院(款)两庭建设(项)。年初未纳入部门预算,财政以专项资金形式下达,支出决算为85.34万元。其中,法院膜结构车棚搭建支出48万元、固定刑场道路补偿及给水工程支出37.34万元。

6、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年初无部门预算,财政以专项资金形式下达,支出决算为3.78万元,为固定刑场给水工程支出。

(三)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年初预算395.77万元,支出决算为460.7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16.42%。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原因为离退休人员增加以及工资标准提高。

(四)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

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年初预算165.12万元,支出决算为204.33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23.75%。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原因为增人增资造成医保缴费基数相应变动。

(五)住房保障支出

1、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年初预算为275.35万元,支出决算为360.75万元,完成预算的131.02%。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原因为增人增资造成住房公积金基数变动。

2、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补贴(项)。年初预算为103.99万元,支出决算为140.55万元,完成预算的135.16%。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原因为增人增资造成提租补贴相应变动。

3、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年初预算为99.18万元,支出决算为116.63万元,完成预算的117.59%。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原因为增人增资造成购房补贴基数变动。

六、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6103.93万元,其中:

(一)人员经费5494.34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700.41万元、津贴补贴2664.46万元、奖金28.65万元、社会保障缴费208.44万元、其他工资福利支出786.11万元、离休费41.46万元、退休费424.97万元、抚恤金12.75万元、生活补贴1.06万元、奖励金1.24万元、住房公积金360.75万元、提租补贴140.55万元、购房补贴116.63万元、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6.87万元。

(二)公用经费609.59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282.98万元、水费19.2万元、电费38.4万元、差旅费96万元、维修(护)费0.22万元、会议费27.87万元、培训费40.8万元、公务接待费21.77万元、工会经费46.68万元、福利费6.68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8.99万元。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反映的是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的总体情况,既包括使用本年从本级财政取得的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发生的支出,也包括使用上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发生的支出。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9004.26万元,与上年相比减少1174.78万元,降幅11.54%,主要原因是基建项目支出同比减少。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7429.54万元,支出决算为9004.26万元,完成预算的121.19%。决算数大于年初预算的主要原因是增人增资追加人员经费、基建项目经费未纳入年初预算而以当年专项资金指标下达、以及部分项目调整所致。

八、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6103.93万元,其中:

(一)人员经费5494.34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700.41万元、津贴补贴2664.46万元、奖金28.65万元、社会保障缴费208.44万元、其他工资福利支出786.11万元、离休费41.46万元、退休费424.97万元、抚恤金12.75万元、生活补贴1.06万元、奖励金1.24万元、住房公积金360.75万元、提租补贴140.55万元、购房补贴116.63万元、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6.87万元。

(二)公用经费609.59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282.98万元、水费19.2万元、电费38.4万元、差旅费96万元、维修(护)费0.22万元、会议费27.87万元、培训费40.8万元、公务接待费21.77万元、工会经费46.68万元、福利费6.68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28.99万元。

九、财政拨款“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情况说明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度财政拨款安排的“三公”经费决算支出中,因公出国(境)支出4.95万元,占“三公”经费的4.33%;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81.49万元,占“三公”经费的71.26%;公务接待费支出27.91万元,占“三公”经费的24.41%。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决算支出4.95万元,预算指标7万元,完成预算的70.7%。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预算按“2批次*3.5万元∕批次”标准核定出国经费,2016年实际安排出国、出境(香港、澳门)2人次,开支4.95万元主要内容为出国机票及住宿等支出。同比2015年增加2.59万元,主要由于2015年度实际出国1人次。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81.49万元,预算指标128万元,完成预算的63.66%,公务用车购置年初未安排预算,2016年实际未支出,公务用车运行维护支出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为车改后单位严格控制车辆派出,提倡干警采用公共交通工具方式出行,因此过路费、汽油费、维修保险费同比减少。2016年度使用财政拨款开支运行维护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33辆,运行维护费同比上年减少71.68万元,降幅46.8%,主要原因是车改后车辆减少,单位严格控制车辆外出,因此过路费、汽油费、维修保险费等车辆维护费同比减少。

3、公务接待费用27.91万元,预算指标38.67万元,完成预算的72.17%。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原因是为贯彻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相关精神,严格控制公务接待支出,2016年度国内公务接待245批次,2940人,主要为接待大要案期间来我院观摩以及外地法院人员来我院考察调研等接待支出,未发生国(境)外公务接待费用。同比上年减少4.45万元,减少原因是从严控制接待人数及接待标准。

4、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度财政拨款安排的会议费决算支出27.87万元,年初下达预算81.6万元,完成预算的34.15%,同比上年增加1.96万元,增幅7.56%。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原因为贯彻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相关精神,本院严格执行《常州市市级机关会议管理办法》,按照规定开支各类公务会议支出,严格控制会议规模、压缩会议经费。同比上年略有增加的原因是2016年度全年召开会议105个,参加会议1857人次。主要召开的会议有“全市法院院长司法改革部署座谈会”“全市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以及参加“全省法官单独知网序列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虚假诉讼司法解释征求意见座谈会”、“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例会”、各业务部门条线例会及调研工作例会等。

5、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度财政拨款的培训费决算支出162.88万元,年初下达预算169.2万元,完成预算的96.26%,同比上年增加64.65万元。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为厉行节约,严格按《常州市市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规定开支各类培训支出,包括在职培训、任职培训、专业培训、初任培训、业务庭条线培训等。2016年度全年组织培训150个,组织培训4100人次。2016年同比增加支出64.65万元,主要因为2016年组织的培训同比增加。为了提高干警党性修养,组织全体干警分批次至瑞金、井冈山等革命老区进行主题教育,开展了全市法警业务技能骨干培训,业务部门开展全市法院刑事审判业务培训,参加了“破产管理人机构负责人规范廉洁执法培训”,举办了全市法院新进公务员培训班等。

十、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部门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因此没有相关数据。

十一、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609.59万元,比2015年增加124.23万元。增加原因是工会费标准提高,该项支出同比增加18万元,同时由于统计口径不同,2015年决算报表中部分办公费列“案件审判—办公费”科目核算,因此造成2016年“行政运行—办公费”支出同比增加。

(二)政府采购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206.89万元,同比减少52.67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030.42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176.47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用情况

截止2016年12月31日,本部门共有执法执勤用车33辆;单位无价值200万元以上大型设备。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本年度从市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

二、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上年结转本年使用的基本支出结转、项目支出结转和结余。

三、一般公共服务支出(类)其他共产党事务支出(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包含拨入的“社会管理创新奖”、部分信息系统运行维护费、法院外租办公用房租赁费、政法委拨入的各类奖励金等。

四、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行政运行(项):指法院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包含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等。

五、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指法院用于保障机构正常运行、开展日常工作的项目支出,包含物业管理费、办案业务费、办公设施维修(护)费、设备购置费等。

六、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审判(项):指法院用于案件审判活动的项目支出,包含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维修(护)费、劳务费、信息网络设备购置及维护费等。

七、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案件执行(项):指法院用于案件执行活动和对各种非诉执行活动的项目支出,包含执行、信访救助金支出。

八、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两庭建设(项):指法院用于审判用房、法庭用房、固定刑场的建设、维修和设备购置,以及审判庭安全监控设备购置及运行管理等项目支出,本年度支出为固定刑场工程支出。

九、公共安全支出(类)法院(款)其他法院支出(项):指其他用于法院的项目支出,本年度支出为固定刑场给水工程及购置设备支出。

十、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反映法院开支的离退休人员经费。

十一、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类)医疗保障(款)行政单位医疗(项):反映按市统一标准执行的基本医疗保险经费。

十二、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反映按市统一标准规定的比例,为在职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十三、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补贴(项):反映按市统一标准规定的比例,列支的老职工提租补贴。

十四、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购房补贴(项):反映按市统一标准规定的比例,为在职新职工缴纳的新职工购房补贴。

十五、年末结转和结余资金:指以前年度预算安排、因客观原因无法按原计划实施,需延迟到以后年度按相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本年年末结转主要为政府采购未支付完毕的结转资金。

十六、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七、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法院工作目标和任务所发生的支出。


十八、“三公经费”:指法院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差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九、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法院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差旅费、日常维修费、会议费、公务接待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等。

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表格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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