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某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常新政﹝2019﹞27号《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因案件情况复杂,本机关于2019年7月11日决定延期30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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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