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 市政府关于开展常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常政发〔2017〕155号………………………………………………………………………………(1)
2.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纳税信用协同管理全面推动税收共治的实施意见
常政办发〔2017〕170号……………………………………………………………………………(4)
3.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7〕173号……………………………………………………………………………(6)
4.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群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7〕185号……………………………………………………………………………(7)
市政府关于开展常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
常政发〔2017〕155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国发〔2016〕59号)以及《省政府关于开展江苏省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苏政发〔2017〕108号)要求,决定于
2017年开展常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
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开展常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了解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我市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对于准确判断当前环境形势,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政策、规划,不断改善环境质量,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态环境短板具有重要意义。
二、普查对象和内容
普查对象是常州市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范围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信息、污染物种类和来源、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
本次普查的具体范围和内容,由国务院批准的普查方案(国办发〔2017〕82号)确定。
三、普查时间安排
本次普查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2016年第四季度至2017年底为普查前期准备阶段,重点做好普查方案编制、普查工作试点以及宣传培训等工作。2018年为全面普查阶段,各地组织开展普查,通过逐级审核汇总形成普查数据库,年底完成普查工作。2019年为总结发布阶段,重点做好普查工作验收、数据汇总和结果发布等工作。
四、普查组织和实施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污染源普查,涉及范围广、参与部门多、普查任务重、技术要求高、工作难度大。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普查。同时,按照信息共享和厉行节约的要求,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等相关资料,借鉴和采纳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成果。
为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常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普查的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工作。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成立相应的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和省、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媒体,广泛深入地宣传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为普查工作的顺利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由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我市各有关部门要与市军分区、武警常州市支队和驻常部队做好衔接。
五、普查经费保障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经费,按照分级保障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并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六、普查资料的填报和管理
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照要求填报污染源普查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
各级普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附件:常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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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17日
附件
常州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
组 长:李林 副市长
副组长:彭峻 市政府副秘书长吴琪明 市环保局局长庄小涛 市统计局局长
成 员:陈波涛 溧阳市政协副主席、市政府党组成员周文俊 金坛区副区长
薛红霞 武进区副区长
严俊 新北区委常委、高新区管委会副主任周登蓉 天宁区副区长
张菁 钟楼区副区长
孙洁茹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市委外宣办(市政府新闻办)主任朱建江 市发改委副主任
洪军市经信委副主任顾锋市公安局副局长管华市财政局副局长王建伟市国土局副局长
袁茂新市城乡建设局副局长李建新市交通运输局副局长丁光浩市水利局副局长
何尧平 市农委副主任姚福建 市卫计委副主任王冰 市工商局副局长金国祥 市质监局副局长吴军 市环保局副局长杜彦 市城管局副局长
潘守成 常州海事局副局长曾长胜常州地税局副局长王雪松常州市水文局副局长张春圣 市军分区保障处处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吴琪明兼任办公室主任,吴军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纳税信用协同管理全面推动税收共治的实施意见
常政办发〔2017〕170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纳税信用既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落实各项信用建设举措的有力抓手。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推动跨部门税收合作和税收共治,努力营造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良好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关于印发〈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67号)、《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税收协同共治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7〕55号)、《江苏省税收失信行为管理办法(试行)》(苏政办发〔2016〕33号)、《常州市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实施办法(试行)》(常政办发〔2015〕157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建立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现代化税收共治格局。
二、主要任务
(一)建立激励和惩戒措施清单。各有关部门在税务部门确定激励和惩戒对象基础上,通过签署部门合作备忘录等方式,建立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两类合作备忘录,全面梳理依法必须联合执行的强制性措施以及符合政策导向的推荐性措施,逐条明确法律依据及实施部门,形成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
(二)推动纳税信用信息应用。建立健全纳税机构与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加强纳税信用信息与“信用常州网”、市社会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库等信息共享平台对接,实现纳税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互动融合。各有关部门要将纳税信用信息作为实施行政审批、市场准入、日常监管、评优评先、资质认定等工作的重要依据,逐步将纳税信用信息嵌入单位管理、审批、工作系统中,实现对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的自动比对、拦截、监督、惩戒。同时,鼓励自然人、法人、社会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在开展金融业务、市场交易、行业管理等活动中查询使用纳税信用信息,最大限度发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用。
(三)强化失信联合惩戒落实。各有关部门要重点对巨额欠税、税收违法黑名单、出口骗税和虚开发票等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行为主体实施联合惩戒,将重大税收违法失信行为计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并计入个人信用记录。对严重失信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要及时撤销其已获得荣誉称号,取消其参加评优评先资格。
(四)完善纳税信用动态管理。严格规范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名单的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税务部门在年度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的基础上,及时根据补评、复评和纳税人申诉情况,对纳税人的信用级别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名单实施动态调整。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的,将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充分给予纳税人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机会。纳税人对失信行为提出异议的,核实期间暂停实施联合惩戒,信息核实有误的,及时更正或撤销。对因误用联合惩戒措施而损害纳税人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要及时帮助纳税人恢复信誉、消除不良影响。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纳税信用协同管理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对全市纳税信用协同管理的统筹和领导,组织、指导和督促各有关部门做好税收共治工作。每季度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加强纳税信用协同管理过程中的堵点、难点问题。成立纳税信用协同管理跨部门联络员小组,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具体工作的沟通对接。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纳税信用协同管理,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发挥各自优势,履职尽责,协同做好全市税收共治工作。
(二)注重过程管控。建立全程跟踪问效机制,做到税收诚信与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同步推进、同步落实。同时,充分利用“信用常州网”、市社会公共信用基础数据库等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及相关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机制,确保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工作扎实开展。每季度开始前5日内,各有关部门将上一季度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工作情况报送至市信用办。
(三)强化宣传引导。积极弘扬诚信文化,突出税收诚信主题,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积极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税收诚信宣传教育活动。同时,加大对严重税收失信行为曝光力度,对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依法公示企业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名单,努力营造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良好氛围。
狗万不能提款
2017年10月13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7〕173号
各辖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快市区新建非住宅商品房库存去化,进一步优化新建商品住宅预售资金第三方托管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市区新建商品房预售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市区新建非住宅商品房项目,准予预售的工程形象进度原则上应达到非住宅商品房建筑结构封顶之后。
二、实施预售资金第三方托管的市区新建商品住宅项目(包括毛坯房、成品房),托管资金总额度统一按物价备案均价40%的归集单价测算后进行归集。
三、实施预售资金第三方托管的市区新建商品住宅项目,毛坯房项目增设外立面装饰工程完成支付节点,该节点托管额度受限标准为托管资金总额度的20%;成品房项目增设外立面装饰工程完成、室内装修工程完成两个支付节点,托管额度受限标准分别为托管资金总额度的35%、5%。
四、市区商品房预售资金第三方托管工作在常州市房管局、人民银行常州市中心支行、常州银监分局的共同监管下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平台、统一机构、统一管理。
五、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狗万不能提款
2017年10月23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群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7〕185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常州市群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狗万不能提款
2017年11月29日
常州市群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群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保障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群死群伤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和《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一个产权单元内实际居住人数10人以上或人均租住面积10平方米以下的群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省有关文件对群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群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依法整治、防治结合、公众参与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与部门监管相结合。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群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五条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群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完善协调机制,加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与有关部门以及属地镇(街道)的协作联动。
公安机关负责居住出租房屋的流动人口信息录入和治安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指导并会同派出所加强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检查,开展消防宣传,严格督促其整改火灾隐患,依法查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
房管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租赁行为。
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无照经营的房屋中介行为和利用商业用途的出租房屋从事的无照经营行为;配合相关部门查处将居住出租房屋用于无证无照生产经营等违法经营活动。
城管部门按照职责对违法建筑进行查处。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协调指导涉及房屋租赁矛盾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出租房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措施和要求,加强消防巡查,组织开展消防应急疏散演练;
(二)加强消防宣传,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隐患排查,督促群租房屋当事人及时整改火灾隐患,对隐患较大或者拒不整改的,及时抄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三)指导、支持、帮助村(居)民委员会开展群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七条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做好群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八条 出租人是群租房屋消防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确保出租房屋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承租人应当遵守群租房屋消防安全管理的规定,合理安全使用租赁房屋。
第九条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出租房屋所在建筑不符合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关于居住建筑强制性要求的,应当认定为前款“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形。
第十条以商品房屋出租的,应当以原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使用面积不得低于10平方米,每个房间居住人数不得超过4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不得改变建筑或房屋使用性质、建筑结构或平面布局,把房屋分割成若干小间分别按间或按床位出租。
第十一条 群租房屋不得设置在地下建筑、木结构建筑、储存易燃易爆危化品场所的建筑内。群租房屋与生产、储存、经营非易燃易爆危化品的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内的,居住部分与非居住
部分应当采用实体墙进行分割。
第十二条群租房屋的防火分隔、疏散走道、疏散楼梯、消防设施、逃生设施等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具体规范按照江苏省公安消防总队《“群租房”消防安全整治导则》执行。
第十三条居住房屋出租实行租赁登记备案制度。房屋租赁合同签订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第十四条在群租房屋以及所在建筑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搭建违法建(构)筑,影响消防安全;
(二)损坏、挪用、埋压、圈占、遮挡或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三)占用防火间距;
(四)占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停放车辆、为车辆充电,及其他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道,妨碍消防车通行;
(六)占用消防车作业场地,设置妨碍举高消防车作业和消防车通行的绿化或障碍物;
(七)在疏散通道、疏散楼梯使用明火;
(八)其他影响消防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群租房屋的出租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信息;
(二)督促承租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监督、制止承租人实施影响房屋消防安全的行为;
(三)居住人数超过一百人的群租房屋,确定一名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员;
(四)在明显位置张贴出租房消防安全提示、承租人消防安全义务及疏散通道示意图;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
出租人对出租房屋实行托管的,受委托的机构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并认真履行前款出租人的相关义务。
第十六条群租房屋的承租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
(一)租赁房屋不得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二)居住房间内不得使用燃气灶等明火灶具;
(三)不得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和结构,增加居住人数;
(四)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自行或者通知出租人消除;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
第十七条群租房屋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义务。
第十八条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居住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房屋租赁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纳入管理规约。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发现群租房屋租赁当事人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劝阻、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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