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熊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宁大队。
申请人熊某不服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宁大队作出的编号为:3204021510899036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8年5月16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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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