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宁大队。
申请人黄某不服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宁大队于2020年4月16日作出的3204021513753172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20年5月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黄某申请撤回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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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