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住房保障工作,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市区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常政发[2009]15号)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实现市区住房保障应保尽保的实施意见》(常政规[2012]4号)要求,经本人书面申请,常州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审核,下列申请家庭基本符合申请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条件,现予以公示。如有异议,请于公示之日起十日内向常州市保障性住房服务中心反映(地址:晋陵中路607号1号楼507,电话:86678129)。
经本次登报公示无异议的申请家庭可于2015年3月31日起到原申请受理点领取《常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资格认定书》。
2014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申请条件(须同时符合):
1、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3年以上;
2、人均月可支配收入在3080元(含)以下;
3、无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8平方米;
4、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单身人士须年满35周岁);
5、依法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常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5年3月16日
附件下载:2015年常州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第1批申请家庭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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