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常州市市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历史建筑认定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地震群测群防工作的意见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常州市市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8]87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市民政局、财政局制定的《常州市市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常州市市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本市社会救助体系,及时有效解决城乡居民临时生活特殊困难,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城乡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132号)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常政发〔2008〕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生活救助制度,是对在日常生活中由于各种临时性、突发性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生活救助的制度。 第三条 各级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临时生活救助的实施和管理。 第四条 临时生活救助应体现及时、高效、适度、公正,侧重于临时性、救急性和补充性。 第二章 临时生活救助对象 第五条 临时生活救助对象应当是具有本市市区户籍的常住居民,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重大疾病、突发性事件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保家庭; (二)因重大疾病、突发性事件及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保边缘家庭(指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当地低保标准但低于低保标准2倍的家庭); (三)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应予救助的对象。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临时生活救助: (一)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二)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三)拒绝管理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无理取闹或谩骂、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五)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第七条 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实施的救助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家庭收入核定与计算 第八条 对申请临时生活救助的对象家庭收入核定与计算,可参照城乡低保的有关规定或各地制订的相关办法执行。在核定家庭收入时,既要看申请人家庭收入,同时还要考虑家庭因特殊原因造成巨额支出后的实际困难程度。 第四章 临时生活救助标准 第九条 实行临时生活救助时,应根据救助对象困难原因、种类、程度等因素,结合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状况,按照下列救助档次和标准实施分类救助: (一)对低保家庭救助标准,一次性救助金额最高限额3000元,一个家庭全年临时生活救助累计最高限额6000元; (二)对低保边缘家庭救助标准,一次性救助金额最高限额2000元,一个家庭全年临时生活救助累计最高限额4000元; (三)对其他特殊困难家庭救助标准,一次性救助金额最高限额1000元,一个家庭全年临时生活救助累计最高限额2000元。 第十条 因重大疾病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申请临时生活救助,原则上一年只能申请一次,救助金额不得高于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且不得高于一次性最高限额。 因多种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重复申请临时生活救助,每年不得超过二次,救助金额不得高于累计最高限额。 第五章 临时生活救助程序 第十一条 临时生活救助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临时生活救助,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常州市市区困难群众临时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家庭收入证明、困难原因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居(村)委会对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张榜公示5天,无异议的,签署意见后报街道(镇)审核; (三)街道(镇)对居(村)委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报区民政部门; (四)区民政部门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批准实施救助,并确定救助金额,通知街道(镇)发给临时生活救助金;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对申请临时生活救助的调查、审核、审批程序,原则上从申请材料齐全后不超过7个工作日(不包括张榜公示时间)。对因突发性灾难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可简化程序、特事特办,必要时可由区民政部门直接受理。 第六章 资金筹措和使用管理 第十三条 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由各区根据救助支出需要,通过财政预算、社会捐赠等渠道筹集。对新北区、天宁区、钟楼区和戚墅堰区,市慈善资金按照每个街道(镇)每年4万元的标准给予补助。市财政按照每个街道(镇)6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启动资金补助。武进区的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由武进区解决。 第十四条 临时生活救助资金实行财政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度使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 临时生活救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十六条 临时生活救助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民主评议和公示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临时生活救助的,取消其一年内再次申请临时生活救助的资格。 对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临时生活救助金的,由民政部门追回冒领款物,并取消其三年内再次申请临时生活救助的资格。 第十八条 对因失职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违规办理临时生活救助的经办机构和人员,应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金坛市、溧阳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 常政发[2008]154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工作的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工作,维护广播电视传输安全,根据国务院《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一)着力建立科学、规范、高效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长效管理机制,依法加强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工作,确保全市广播电视的安全播出,为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积极的贡献。 (二)各辖市(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把经济和社会事业建设与保护广播电视设施有机结合起来,加强宣传教育,加大执法力度,及时纠正和制止损坏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依法保护好广播电视设施。 二、管理职责 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工作,要按照“统筹协调、各司其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 各相关部门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 (一)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和播出机构要在广播电视设施周围设立保护标志,做好广播电视设施的管护与保养,对损坏和侵占广播电视设施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以便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广播电视设施安全。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中,要充分考虑空间广播电视专用传输通道和无线发射天线场区的重要性、地域性和特殊性,依法保障空间广播电视专用传输通道的安全,依法保障广播电视发射场区的发射效能和安全。重大工程项目确实无法避开的,应当依照《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 (三)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工作中,要充分考虑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需要。涉及广播电视设施的土地开发,要征求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侵占广播电视设施的违法用地行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严查。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施工单位的管理,增强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意识,防止因施工不慎造成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中断事故的发生。 (五)公安部门要加强对破坏广播电视设施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广播电视设施的安全运行。 各企事业单位在工作中涉及广播电视设施迁移的,应加强沟通联系,建立协调机制,保障广播电视设施安全运行。 三、组织领导 各辖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坚持“超前考虑,有效控制,依法管理,重在绩效”的原则,把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工作摆上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部门,狠抓措施落实,做到依法管理、长效管理。 (一)加强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全市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并建立联络员制度。各辖市(区)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层层明确任务和职责,建立严格的目标责任制。 (二)建立健全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政策法规的宣传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或政府网站,进一步加大对有关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让社会大众及时了解广播电视设施保护的有关政策法规,常用法规要经常宣传,新颁布的法规要及时宣传,为配合专项整治而颁布实施的政策法规要集中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为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三)建立健全严格的执法检查和考核制度。各级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建立严格的执法检查和考核制度,采取抽查和全面集中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落实长效管理措施,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落实责任,作为考核的依据。同时,开展专项整治,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处罚力度,确保广播电视设施安全运行。 附件:常州市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常州市广播电视设施保护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居丽琴 副市长 副组长:杭永宝 市政府副秘书长 赵唯强 市文广新局局长 成 员:蒋雅芬 市文广新局副局长 顾春平 市规划局副局长 徐文时 市建设局副局长 宫文飞 市公安局副局长 谢卫平 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吉 宏 市供电公司副总经理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蒋雅芬兼任。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州市市区历史建筑认定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08]88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常州市市区历史建筑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九日 常州市市区历史建筑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历史建筑的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建设部《城市紫线管理办法》、《江苏省文物保护条例》和《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历史建筑的认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政府确定公布的具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条 评估以历史学、社会学、建筑学和科技、审美价值为准则,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列入历史建筑名录: (一)建筑类型、建筑样式、工程技术和施工工艺等具有特色或者研究价值的; (二)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三)著名人物的故居、旧居和纪念地; (四)其他反映地域建筑特点或者政治、经济、历史文化特点的; (五)在本市各行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建(构)筑物; (六)其他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建(构)筑物。 第五条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文化(文物)、建设、房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对市区范围内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和与之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普查,做好资料收集、整理、统计等工作。 第六条 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可向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历史建筑。 第七条 历史建筑的认定应根据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普查情况,提出历史建筑的初步名录; (二)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规划、文化(文物)、房产、建筑、历史、档案等方面的专家,根据历史建筑的认定标准,提出评估意见; (三)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专家评估意见,拟定历史建筑建议名录; (四)历史建筑建议名录经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政府批准并公布。 第八条 金坛市、溧阳市历史建筑的认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地震群测群防工作的意见 常政办发[2008]90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强地震群测群防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月十日 关于加强地震群测群防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地震局关于全国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2006-2020年)判定结果和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54号)精神,充分发挥地震群测群防在防震减灾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努力提高全民的防震减灾意识,减轻地震灾害损失,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国地震局《地震群测群防工作大纲》(中震发防〔2005〕26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加强地震群测群防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做好地震群测群防工作的重要性 我市地处长江中下游地区,人口稠密、经济发达,分布着众多的大中型企业及重大生命线工程设施,一旦发生地震灾害,造成的损失将十分巨大。1974年和1979年,我市溧阳地区先后发生5.5级和6.0级两次地震,给当地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我市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发展始终面临着地震灾害的潜在威胁。 地震群测群防工作是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立健全防震减灾社会动员机制和社区自救互救体系的重要内容。多年来专群结合的防震减灾实践证明,地震群测群防工作在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和震后救援与重建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取得了显著的减灾实效。 我市地震群测群防工作还很薄弱,远远不能满足新时期地震群测群防工作的要求。各级政府及各有关部门要树立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以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不断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工作责任感,积极动员全社会共同参与,切实加强地震群测群防工作。各级地震部门要认真研究新形势下如何开展地震群测群防工作,进一步发挥群测群防在防震减灾,尤其是在地震短期和临震预报中的作用。 二、突出重点,建立健全地震群测群防网络体系 当前,地震群测群防工作要突出重点,积极推进地震宏观异常测报网、地震灾情速报网和防震减灾科普宣传网的建设。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一名领导分管地震工作;同时,选拔一名责任心强的干部兼任防震减灾助理员,具体负责所辖区域群测群防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承担宏观异常测报指导、地震灾情速报和科普宣传等工作,协助各镇(街道)分管领导行使基层组织防震减灾行政管理职能。各村(社区)设立防震减灾联络员,由分管治保工作的干部担任,负责地震灾情速报工作,承担农村民居抗震设防和社区地震应急指导工作。 (一)地震宏观异常测报网建设。各镇(街道)重点选择至少1个深水井、水产养殖场、畜禽大户、花木基地等场所作为固定的宏观测报点,明确一名责任心强的地震宏观测报员,接受地震部门和防震减灾助理员的指导,构筑全市地震宏观异常测报网络。要逐步开展地震宏观异常的观察与观测,并作一些简单的观测记录,地震宏观测报员发现宏观异常后,要及时调查核实,做到常年跟踪并及时上报地震宏观异常情况。 (二)地震灾情速报网建设。各镇(街道)和村(社区)设立地震灾情速报网点,由防震减灾助理员和联络员负责地震灾情速报工作,建立起全市地震灾情速报网络。完善地震灾情速报通信网络,保障通信网络畅通,保证震情灾情的快速传递,一旦发生有感地震或破坏性地震,通过地震灾情速报网络,迅速查清震源震区、人员伤亡、房屋损坏、经济损失、群众心理及社会反映等问题,及时上报上级地震部门,为各级地震应急指挥机构有效组织抗震救灾提供科学依据。 (三)防震减灾科普宣传网建设。各辖市、区政府要建立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各镇(街道)要以文化站、广播站为依托,设立防震减灾科普宣传网点,构筑全市地震科普宣传网。防震减灾宣传工作由防震减灾助理员以及中小学教师等负责。各地可以通过设立宣传橱窗、墙报,举办科普讲座,组织知识竞赛,利用网络传媒,播放声像资料,组织各种地震应急演练,散发资料和学生课外活动等多种方式,大力宣传防震减灾知识和国家防震减灾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在群众中普及防震减灾知识,提高防震减灾技能。 (四)村镇民居抗震设防工作。各级政府要切实推动抗震设防技术进民居工作,加强村镇民居抗震设防知识宣传教育和抗震设防技术指导,引导村镇居民建设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房屋。各辖市、区政府要逐步成立农居工程的服务组织,镇政府应有负责农居工程管理服务工作的人员,形成能长期发挥作用的农村防震抗震技术服务网络。要把农村抗震防灾管理与村镇规划、农村集中居住区建设和管理有机结合起来,组织实施农村民居示范工程,推广经济适用、达到抗震设防要求、户型结构和功能合理的农村民居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要对农村民居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注重指导农民对现有房屋进行加固,提高农村民居抗震能力。 (五)社区地震应急工作。各级政府要切实推动社区地震应急工作,建立社区地震应急领导和指挥协调工作机制,制定本社区地震应急响应方案,组织建立志愿者队伍。指导群众做好地震应急的准备工作,掌握地震灾害自防、自救、互救基本知识,熟知附近的避难场所,开展适当的演练。临震、震后要启动本社区地震应急响应方案,迅速向当地政府报告灾情和紧急救助情况,尽快争取外界的支援,迅速组织群众开展避震疏散、自救、互救和抢险工作,协助发放救援物品,协助维护社区秩序,防止次生灾害的发生。 三、加大投入,保障群测群防工作顺利开展 各辖市、区政府要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规定,建立稳定的地震群测群防工作经费渠道,将群测群防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逐步增加对群测群防工作的投入,确保群测群防各项具体工作和措施落到实处。 四、完善机制,努力开创地震群测群防工作良好局面 各级政府要结合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创新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地震群测群防体系,努力开创地震群测群防工作的良好局面。 (一)切实抓好组织建设。在各辖市、区政府,各乡镇(街道)建立完善防震减灾工作领导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和相应部门承担所辖区域内防震减灾工作的职能,并及时抓好人员调整、选配工作,确保群测群防队伍建设到位,以便有效开展地震群测群防工作。 (二)切实抓好措施落实。各级地震部门和负责地震工作的职能部门,要根据《地震群测群防工作大纲》和当地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建设和完善地震宏观观测点、通信网络系统。要设立相应的防震减灾宣传培训指导基地,既负责防震减灾科普知识的宣传,又负责地震群测群防人员的培训和民居抗震设防技术的推广运用。 (三)切实抓好管理工作。各级地震部门和负责地震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地震群测群防工作的组织和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地震群测群防网络建设方案、地震群测群防目标管理制度、培训制度和奖励制度,因地制宜、积极稳妥地做好地震群测群防工作。各级地震部门和负责地震工作的职能部门要在年终将地震群测群防年度工作开展情况上报同级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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