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某公司。
被申请人:常州市环境保护局。
申请人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常州市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7月16日作出的常环经开行罚字〔2018〕1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8年8月1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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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