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某公司。
被申请人: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人某公司不服被申请人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9年1月22日作出的常建罚字(2018)第1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9年1月3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同日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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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