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常州市承接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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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州市承接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实施方案
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为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省政府关于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及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土地管理法》要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依法依规开展承接委托用地审批事项的审批工作,为全力推进“重大项目强化攻坚年”目标任务,强力推进“五大明星城”建设,服务我市高质量发展走在前列提供坚实的用地保障。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节约集约用地,严守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严守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质量底线,严格落实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管控要求。规范行使省政府委托的用地审批权,确保依法依规履行职责。
(二)坚持维护权益。构建权责清晰、分工合理、运转高效的职责分工体系,切实维护土地权利人,特别是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严格履行征前程序,落实征后补偿安置工作,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三)坚持便捷高效。进一步优化、改进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流程,明晰各单位、各层级职责要求,加强双向信息沟通及技术运用,切实提高用地审批质量和效率。对亟需服务保障的省、市重大项目提前介入、提前服务,开通“绿色通道”加快材料申报与流程办理,助力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三、主要任务
(一)承接委托事项。按照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内容,做好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审批工作。
(二)强化监督管理。明确批前、批中、批后的监管主体,严格监督报件质量与补偿安置落实情况。
(三)规范征前工作。规范开展土地征收前期有关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权利人合法权益,充分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四、承接审批事项
承接省级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和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具体承接审批内容包括:
(一)在省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将永久基本农田及生态保护红线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批事项(涉及使用未利用地,一并报批)。
(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且耕地不超过35公顷、其他土地不超过70公顷的土地征收审批事项。
五、关于征前程序
(一)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土壤污染防治法》及《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中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有关工作的函》(苏自然资函〔2020〕284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级生态保护红线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18〕74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生态空间管控区域规划的通知》(苏政发〔2020〕1号)等有关文件规定,要严格依照征收范围标准启动征前程序。在自然资源部出台成片开发标准前,对于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省以上重大投资项目用地及位于省级以上政府批准的各类开发区范围内项目用地视为符合成片开发标准。
(二)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需要征收土地的,在报批前应完成以下工作:
(1)由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发布拟征地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工作时序安排等相关内容,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2)由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
(3)由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4)由市、辖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根据调查结果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包括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内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需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镇(街道)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
(5)超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市、辖市(区)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修改后应进行公告;
(6)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
(7)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辖市(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应及时落实有关费用,并组织有关部门与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附生效条件的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征收农用地应与土地的所有权人、农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协议;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应与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协议,涉及房屋征收的应与宅基地使用权人或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未利用地需要与土地的所有权人签订协议。
申请征收土地前,应当严格履行征前程序,形成征地补偿协议签订情况说明和安置人员情况表,经盖章确认后作为报件材料一并上报审查。
六、审批流程
(一)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需要省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辖市(区)人民政府完成征收前期工作后,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用地申请,辖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派出机构负责职责范围内具体工作。
1.编制材料
辖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派出机构依据征前程序履行情况,编制形成符合上报要求的征地报批材料。经辖市(区)人民政府对征地报批材料审核同意后,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用地申请,并附审查报告;辖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派出机构将征地报批材料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
2.审查审核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申报材料开展综合审查,需会办的项目经相关部门会审同意后,拟订用地请示(附审查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审核。
3.上报审批
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由辖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派出机构通过江苏省自然资源省—市—县三级政务协同平台上报,提请省自然资源部门审查,省自然资源及相关部门会审会签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需要市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辖市(区)人民政府完成征收前期工作后,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用地申请, 辖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派出机构负责职责范围内具体工作。
1.编制材料
辖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派出机构依据征前程序履行情况,编制形成符合上报要求的征地报批材料。经辖市(区)人民政府对征地报批材料审核同意后,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用地申请,并附审查报告;辖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派出机构通过江苏省自然资源省—市—县三级政务协同平台上报审查审批。
2.审查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对申报材料开展综合审查,需会办的项目经相关部门会审同意后,拟订用地呈报审批单,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3.审批
市政府审批同意后,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编号发文,盖江苏省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
七、职责分工
(一)市人民政府职责。对承接省人民政府委托用地审批权工作负总责,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承接省政府委托用地审批工作。在委托职权范围内,规范实施用地审批,主动接受省政府、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社会公众监督。承担因行使委托审批而引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答复应诉等工作。受省人民政府委托、以省人民政府名义参加复议听证或出庭应诉,并承担相应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职责。牵头做好用地审批事项具体实施工作。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用地报批审查。指导辖市(区)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派出机构依法依规开展用地报批组卷上报工作。负责因行使委托审批而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举证工作,配合做好答复应诉等工作。
(三)财政部门职责。负责建设用地报批规费、预收征地款的收缴工作。
(四)辖市(区)人民政府职责。辖市(区)人民政府是用地报批的责任主体,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组织同级发改、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生态环境、人社、政法委等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开展征前相关工作,并对相关申报材料前置审查。负责统筹实施辖区用地报批工作,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通过辖市(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负责维护被征地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社会和谐稳定。配合提供因行使委托审批而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举证材料。
八、有关要求
(一)强化联动,明确职责分工。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共同努力,主动作为,沟通协调,市、县、乡三级联动,确保用地审批质量和效率。对承接用地审批权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反馈并认真研究解决,不断提升用地审批管理水平。
(二)保护优先,加强管控力度。在办理委托用地审批工作过程中,要始终坚持保护优先,严格依据国土空间规划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
(三)保障权益,做好土地征前工作。要切实保障被征收人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依法履行补偿安置职责。
(四)强化监管,确保审批有序推进。市人民政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实行对用地审查报批和土地征收前期工作实施全流程、全节点监管,严把报件质量关,适时通报各地建设用地报件质量及补正情况,督促指导各地严格申报建设用地材料,确保图、数、实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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