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某公司。
被申请人:常州市生态环境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常环溧责改字[2019]XXX号《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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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