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朱某。
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宁大队。
申请人朱某不服被申请人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天宁大队于2020年6月12日作出的常公交决字[2020]第3204022700083816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朱某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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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