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推进江苏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融资工作的实施意见
苏财购〔2012〕25号
各省辖市财政局,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
为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积极贯彻《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财库〔2011〕124号)工作要求,江苏省财政厅相继印发《关于做好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融资工作的通知》(苏财购〔2010〕15号)和《江苏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苏财购〔2011〕22号),并取得一定成效。为全面推进江苏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融资工作,现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高度重视,全面启动。参照省级和南京地区试点工作开展的经验,省财政厅决定在省辖市一级全面启动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融资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主动研究,按财政部和省厅的工作意见,结合本地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尽快制定科学可行的方案和计划。
二、确定机构,建立机制。经择优选择并充分研究协商,确定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和江苏省再担保有限公司为江苏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合作担保机构,民生银行南京分行、江苏银行和中信银行南京分行为江苏省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合作银行。江苏省财政厅与上述机构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并建立工作协调机制(详见“江苏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融资服务指南”)。上述机构可以在江苏省全省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
除南京以外各省辖市财政部门可以参考省财政厅规定条件,再择优选择一家当地专业担保机构和一至两家银行进行协商,增列为本地区合作机构,并在当地省辖市范围内依法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融资业务。
三、突出重点,均衡发展。继续以信用融资为工作重点,并逐步推广履约担保工作,引导和推动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融资工作全面发展。本意见中确定的全省合作担保机构及银行出具的投标担保函、履约担保函及银行保函等,均具有《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列明的担保效力。
大力推进免担保信用融资工作,鼓励银行对企业信誉好、贷款规模较小的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免担保贷款。
四、市场运行,财政配合。各级财政部门和集中采购机构应当积极为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融资搭建平台,提供银企对接的机会和相关的服务支持,但不得为相关贷款项目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时,采购单位严格按政府采购合同中的供应商开户银行及账号支付货款,以保障贷款资金的安全回收。财政国库支付执行机构应加强支付的审核和监督。集中采购机构配合做好核实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账户等工作。
江苏省财政厅 2012年12月3日 |